正在加载图片...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 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 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 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 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 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 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 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 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 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 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 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 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 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 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 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 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 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 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 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 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 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 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