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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设立时的财产主要是资金与实物:对于企业法人 其设立时的财产既可以是资金、实物,也可以是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法人成立后取得的财产,指法人依自己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它既可以是继受取得,也可以是 原始取得。法人成立后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实物、资金、债权、知识产权及信誉等资产 (三)法人财产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略) 二、法人的责任 (一)法人责任的概念与特点 去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法人是一种民事主体,法 人的责任主要指民事责任。法人的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拥有独立财产 那么对其民事活动就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与其发起人或成员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 他们的财产也是分离的,因而他们的责任也是分离的 2.法人的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法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是平等原则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 现。 3.法人的责任既有代表责任,也有代理责任。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所承担 的责任是代表责任,对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行为 所承担的责任是代理责任 (二)法人的责任与法人的独立财产 法人既然要对外独立承担无限责任,那么,法人责任的范围应以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即 独立财产为限。法人财产责任的范围实质上是法人对外偿还债务的最大限度,所以,法人的 独立责任与独立财产是联系在一起的。 (三)法人的责任与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 严格说来,法人与法人成员作为彼此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的债务应各自承担 法人成员对法人债权人所负的有限责任问题无从谈起。法人成员对法人仅有出资义务 只是鉴于法人成员的出资最终被用于法人债务的清偿,才认为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成员有限责任制度是法人责任制度的高级形态,法律确立该制度的目的,一是 为了减轻投资的风险,从而鼓励投资的热情,募集社会资金,发挥财产的效用,促进社会生 产力的发展:二是为了树立和巩固法人的独立人格,从而充分发挥法人应有的社会经济功能。 法人成员有限责任原则的适用,是以法人成员的资格或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 四)法人人格的否认——有限责任原则的修正P169 为了克服这些弊端,纠正法人人格的滥用,实现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目标,英国法 院首创了“刺穿法人面纱”的原则,该原则很快被两大法系所认可,理论上统称为“法人人格 否认”或“公司人格否认”。但两大法系在法理和适用上有很大区别。 《公司法》第20条 英美法系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法理理念作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一般法理依据,而不 局限于任何固有的理由和固定的适用范围,并把该法理的适用看作是一种司法规制或事后的 救济,而不是一种立法规制或事先的预设 大陆法系在继受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同时却倾向于尽量限定和缩小该法理的适用范 围,主张如果能在契约、侵权等现行法规中解决问题,则尽量不适用该法理。即使适用,也 确定法律根据,严格适用要件 法人人格的否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法人成员在客观上滥用了对法人的控制权。其判断标准,通常要综合分析下列因素:法 人成员的资产与法人的资产是否混同,双方是否均有足够的资产开展业务,法人成员的业务 与法人的业务是否独立开展,法人成员的账目与法人的账目是否分别记录并分别存储,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设立时的财产主要是资金与实物;对于企业法人, 其设立时的财产既可以是资金、实物,也可以是工业 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法人成立后取得的财产,指法人依自己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它既可以是继受取得,也可以是 原始取得。法人成立后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实物、资金、债权、知识产权及信誉等资产 (三)法人财产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略) 二、法人的责任 (一)法人责任的概念与特点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法人是一种民事主体,法 人的责任主要指民事责任。 法人的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责任。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拥有独立财产, 那么对其民事活动就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与其发起人或成员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 他们的财产也是分离的,因而他们的责任也是分离的, 2.法人的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法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是平等原则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 现。 3.法人的责任既有代表责任,也有代理责任。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所承担 的责任是代表责任,对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行为 所承担的责任是代理责任。 (二)法人的责任与法人的独立财产 法人既然要对外独立承担无限责任,那么,法人责任的范围应以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即 独立财产为限。法人财产责任的范围实质上是法人对外偿还债务的最大限度,所以,法人的 独立责任与独立财产是联系在一起的。 (三)法人的责任与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 严格说来,法人与法人成员作为彼此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的债务应各自承担, 法人成员对法人债权人所负的有限责任问题无从谈起。法人成员对法人仅有出资义务。 只是鉴于法人成员的出资最终被用于法人债务的清偿,才认为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成员有限责任制度是法人责任制度的高级形态,法律确立该制度的目的,一是 为了减轻投资的风险,从而鼓励投资的热情,募集社会资金,发挥财产的效用,促进社会生 产力的发展;二是为了树立和巩固法人的独立人格,从而充分发挥法人应有的社会经济功能。 法人成员有限责任原则的适用,是以法人成员的资格或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 (四)法人人格的否认——有限责任原则的修正 P169 为了克服这些弊端,纠正法人人格的滥用,实现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目标,英国法 院首创了“刺穿法人面纱”的原则,该原则很快被两大法系所认可,理论上统称为“法人人格 否认”或“公司人格否认”。 但两大法系在法理和适用上有很大区别。 《公司法》第 20 条 英美法系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法理理念作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一般法理依据,而不 局限于任何固有的理由和固定的适用范围,并把该法理的适用看作是一种司法规制或事后的 救济,而不是一种立法规制或事先的预设。 大陆法系在继受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同时却倾向于尽量限定和缩小该法理的适用范 围,主张如果能在契约、侵权等现行法规中解决问题,则尽量不适用该法理。即使适用,也 确定法律根据,严格适用要件。 法人人格的否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成员在客观上滥用了对法人的控制权。其判断标准,通常要综合分析下列因素:法 人成员的资产与法人的资产是否混同,双方是否均有足够的资产开展业务,法人成员的业务 与法人的业务是否独立开展,法人成员的账目与法人的账目是否分别记录并分别存储,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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