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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是否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履行各项程序与义务等。 (2)法人成员的控制权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地表现为 利用所控制的法人进行规避法律、回避合同、侵害债务或逃避强制执行等。 此外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存在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之争 第5章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do 为了防止滥用法人人格否定原则,通常承认两种例外情况: (1)契约对方先行违约。 (2)法人及其成员为其本身利益而主张法人人格的否认。 法人人格被滥用时,应当由滥用者负无限责任。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必须是该法人握 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当然,法人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法人人 格以谋自己私利的,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而只能依有关公司法之规定追究董事、经 理之责任 第七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代理机构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与特征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指企业法人为了在空间上拓宽其业务活动范围,单独出资在一定 区域设置的完成企业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 1.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类似的特点。即它要经核准登记才能进行业务活动,也拥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2.实质内容上具有从属于企业法人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它是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不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组织,是其所属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它只能为实现所属企业法人宗旨并 在所属企业法人业务范围内经核准登记进行活动 (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拥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须具有不同于其所属企业法人的、 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即有权以此名称对 外进行交往。这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相对独立存在的标志 (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法律地位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可能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从属于 所属企业法人的特点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没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它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主体 进行民事活动,对此各国法律规定不同,理论上也认识不一。大陆法系各国认为,企业法人 的分支机构属于“无权利能力社团”或“非企业法人的社团”的一种,无民事主体资格,但得为 民事诉讼主体。学者大多赞同此种立法或主张 但也有些学者对此种理论提出质疑,认为非企业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的见解,于推理上有悖 法理之情形存在,此种命题概念矛盾。 英美法系各国承认非企业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我国民事立法及民法受前苏联民法 理论的影响,否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作为民事 诉讼或行政诉讼的主体,并可享有名称权和著作权,且能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对外 进行民事活动。正是基于这一点,学者主张企业定机构虽非法定民事主体,但可以成为具体 民事活动的主体成员是否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履行各项程序与义务等。 (2)法人成员的控制权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地表现为 利用所控制的法人进行规避法律、回避合同、侵害债务或逃避强制执行等。 此外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存在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之争。 第 5 章\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doc 为了防止滥用法人人格否定原则,通常承认两种例外情况: (1)契约对方先行违约。 (2)法人及其成员为其本身利益而主张法人人格的否认。 法人人格被滥用时,应当由滥用者负无限责任。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必须是该法人握 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当然,法人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法人人 格以谋自己私利的,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而只能依有关公司法之规定追究董事、经 理之责任。 第七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代理机构 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与特征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指企业法人为了在空间上拓宽其业务活动范围,单独出资在一定 区域设置的完成企业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 1.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类似的特点。即它要经核准登记才能进行业务活动,也拥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2 .实质内容上具有从属于企业法人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它是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不具 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组织,是其所属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它只能为实现所属企业法人宗旨并 在所属企业法人业务范围内经核准登记进行活动; (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拥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须具有不同于其所属企业法人的、 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即有权以此名称对 外进行交往。这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相对独立存在的标志。 (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法律地位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可能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从属于 所属企业法人的特点。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没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它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主体 进行民事活动,对此各国法律规定不同,理论上也认识不一。大陆法系各国认为,企业法人 的分支机构属于“无权利能力社团”或“非企业法人的社团”的一种,无民事主体资格,但得为 民事诉讼主体。学者大多赞同此种立法或主张 但也有些学者对此种理论提出质疑,认为非企业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的见解,于推理上有悖 法理之情形存在,此种命题概念矛盾。 英美法系各国承认非企业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我国民事立法及民法受前苏联民法 理论的影响,否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作为民事 诉讼或行政诉讼的主体,并可享有名称权和著作权,且能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对外 进行民事活动。正是基于这一点,学者主张企业定机构虽非法定民事主体,但可以成为具体 民事活动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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