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受贿人收受他人银行卡并 案情:受贿人收受他人银 查询金额、从柜员机连续取出部分款 行卡并改动密码,至案发时虽 与前案相比,后案受贿 项。因当时银行规定,卡、折并用储 未实际支取卡中存款,但非法 人不知该卡有取款次数限 户连续用卡交易到规定笔数后,应补 必要 占有且能控制全部款项,判决 制,因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占 登存折,否则不能继续交易。受贿人 事实 遂依据卡上全额认定受贿罪既 有余款。正是根据这一必要 发现此卡不能继续取款后,误认为余 差异 遂。 事实的差异,后案认定卡上 款被行贿人用存折取走,未再取款。 案源:北京市第二检察分 余额为受贿未遂,是适当 判决认定卡上余额为受贿未遂。 院诉程绍志受贿案.公报.2004 的。 案源:四川达州市检察院诉李新 年卷 受贿案.人民法院报.2006.7.20 案情:就出租人整体出售出租房 案情:对于出租人整体出 屋,判决认为,若承租人的承租部分 针对部分承租、整体转 售出租房屋,判决认为,承租 与其他部分不可分、使用功能整体性 让的先买权,最高法院 人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 明显,且承租部分未及出卖全部房屋 (2004)民一他字第29号 裁判 权只限于自己承租的房屋,不 一半,则承租人对自己承租部分不享 作出了个案批复。后案就是 依据 及于其他房屋。 有优先购买权。 参照这一批复,从先买权制 变化 案源:杨巧丽诉中州泵业 案源:邓柱基诉广州工艺品进出 度之立法宗旨,寻求承租人 公司优先购买侵权纠纷案.公 品集团公司、庾磊福优先购买纠纷 与出租人之间的平衡,作出 报2004年卷 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3) 。 有别于前案的判决。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爱默伦等有关程序向度的理性论辩十大规则(1)讨论各方不得阻碍对方提出论点或对论点提出质疑:(2)提出论 点的一方有义务在对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对其论点子以辩护:(3)攻击某个论点必须与对方实际上已经提出的论点相关: (4)一方只有提出与论点相关的论证,才能对其论点进行辩护;(5)一方不得错误地将未子表达的前提归子对方,或者对 自己留存的模糊前提推卸责任;(6)一方不得错误地提出某个前提作为可接受的出发点,也不得否定作为可接受起点的某 个前提:(7)如果辩护不是借由被正确适用的适当论证方案进行,某一论点就不能被视为得到了终局性的辩护:(8)论辩 中,一方只可采用透辑有效或者通过阐明一个或多个未表达的前提,便可使之有效的论述;(9)对某一论点未能成功辩护 必然导致提出该论点的一方收回论点,同时,另一方对其论点的最终辩护,也必然导致对方收回他对该论点的质疑:(10) 一方不得使用不够明确的或者模棱两可的表达方式,并且要尽量仔细、准确地解释对方的表达方式。。 2.防止“多数人的意见”的误导。强调正常人的理解,有时会让人落入“多数人的意见”的窠白。因 为判例法解释并不像成文法解释那样,有详备的立法准备资料或立法背景介绍,以及以较为成熟的法律解 释理论作为基础,而只是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的一种法律思维。所以,判例法解释所形成的裁判规则更加倾 向于所谓正常人的理解,以获得裁判的正当性。但是,这种正常人的理解除了上面提到的三个方面之外, 还需要结合前一章中的权利义务主线的法律思维,坚决恪守个人权利至上的信条,进而防止将正常人的理 解简单等同于“多数人的意见”。 ·[荷]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71-172页。必要 事实 差异 案情:受贿人收受他人银 行卡并改动密码,至案发时虽 未实际支取卡中存款,但非法 占有且能控制全部款项,判决 遂依据卡上全额认定受贿罪既 遂。 案源:北京市第二检察分 院诉程绍志受贿案.公报.2004 年卷 案情:受贿人收受他人银行卡并 查询金额、从柜员机连续取出部分款 项。因当时银行规定,卡、折并用储 户连续用卡交易到规定笔数后,应补 登存折,否则不能继续交易。受贿人 发现此卡不能继续取款后,误认为余 款被行贿人用存折取走,未再取款。 判决认定卡上余额为受贿未遂。 案源:四川达州市检察院诉李新 受贿案.人民法院报.2006.7.20 与前案相比,后案受贿 人不知该卡有取款次数限 制,因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占 有余款。正是根据这一必要 事实的差异,后案认定卡上 余额为受贿未遂,是适当 的。 裁判 依据 变化 案情:对于出租人整体出 售出租房屋,判决认为,承租 人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 权只限于自己承租的房屋,不 及于其他房屋。 案源:杨巧丽诉中州泵业 公司优先购买侵权纠纷案.公 报 2004 年卷 案情:就出租人整体出售出租房 屋,判决认为,若承租人的承租部分 与其他部分不可分、使用功能整体性 明显,且承租部分未及出卖全部房屋 一半,则承租人对自己承租部分不享 有优先购买权。 案源:邓柱基诉广州工艺品进出 品集团公司、庾磊福优先购买纠纷 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3).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7 年版 针对部分承租、整体转 让的先买权,最高法院 (2004)民一他字第 29 号 作出了个案批复。后案就是 参照这一批复,从先买权制 度之立法宗旨,寻求承租人 与出租人之间的平衡,作出 有别于前案的判决。 爱默伦等有关程序向度的理性论辩十大规则 (1)讨论各方不得阻碍对方提出论点或对论点提出质疑;(2)提出论 点的一方有义务在对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对其论点予以辩护;(3)攻击某个论点必须与对方实际上已经提出的论点相关; (4)一方只有提出与论点相关的论证,才能对其论点进行辩护;(5)一方不得错误地将未予表达的前提归予对方,或者对 自己留存的模糊前提推卸责任;(6)一方不得错误地提出某个前提作为可接受的出发点,也不得否定作为可接受起点的某 个前提;(7)如果辩护不是借由被正确适用的适当论证方案进行,某一论点就不能被视为得到了终局性的辩护;(8)论辩 中,一方只可采用逻辑有效或者通过阐明一个或多个未表达的前提,便可使之有效的论述;(9)对某一论点未能成功辩护 必然导致提出该论点的一方收回论点,同时,另一方对其论点的最终辩护,也必然导致对方收回他对该论点的质疑;(10) 一方不得使用不够明确的或者模棱两可的表达方式,并且要尽量仔细、准确地解释对方的表达方式。 6 2. 防止“多数人的意见”的误导。强调正常人的理解,有时会让人落入“多数人的意见”的窠臼。因 为判例法解释并不像成文法解释那样,有详备的立法准备资料或立法背景介绍,以及以较为成熟的法律解 释理论作为基础,而只是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的一种法律思维。所以,判例法解释所形成的裁判规则更加倾 向于所谓正常人的理解,以获得裁判的正当性。但是,这种正常人的理解除了上面提到的三个方面之外, 还需要结合前一章中的权利义务主线的法律思维,坚决恪守个人权利至上的信条,进而防止将正常人的理 解简单等同于“多数人的意见”。 6 [荷]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第 171-17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