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循正常人的理解。正像成文法的文义解释总是努力找出法律用语的那个“显而易见”的惯常含义, 而不能容纳牵强的解释,判例法的适用关键,是让同等先例中的裁判规则能够作为法的渊源,对待决案件 产生严格拘束力或事实拘束力,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除非寻找到极为充分的适合于待决案件的原则或 后果上的区分理由。让产生的裁判规则具有普遍服从的拘束力,不仅是法治社会中的立法机构所期待,也 是作为法治社会中的裁判机构所期待的。事实上,判例法解释与成文法解释的过程和理由极其相似,所存 在的差别,仅仅是裁判者对于两者的“原则论辩是否合理”、“结果论辩是否可接受”这两个问题上所享 有的自由裁量程度不同而己。显然,无论成文法还是判例法的解释,都是基于实现普遍正义基础上的解释 路径,这与针对个案情境的简单模式下的强制性命令或指令存在根本差别。 因此,对于判例法解释中形成的裁判规则,正如同成文法一样,“理解它们作为法律规则的含义,意 味着我们要揣测一个正常人在陈述这一规则时做何理解。从那一意义上来说,并且是通过那种方式,我们 理应遵从立法者的意图以及法律中直白的和字面的含义。”简单地说,判例法解释应遵循正常人的理解。 而正常人的理解可以是通过判例,不用借助于其他,就可以毫不含混得出的结论。它可以是基于对同一类 型的判例的目的理解作出的合理推理,也可以是为避免对裁判规则的解释导致某种荒谬后果的反向推理, 等等。正是这种从正常人角度对判例法所形成裁判规则的显而易见的理解,使得绝大多数情况下实现了同 样情形同样对待。 那么,判例法解释中的“正常人的理解”又可以从哪些方面保证实现呢?可以说,成文法都是基于众 所周知或取得共识所产生的规则,以及通常在颁布之后会有立法准备资料或立法背景介绍,所追求的是“完 美的正义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这些都能够大为降低对于成文法的文义解释的难度。比较而言,判例法 的情形显得较为复杂,它是借助于每个案件中的具体情形,考察处于这些具体情形下的人们不同的生活和 受制度影响方式、当事人真实的行为、当事人的社会互动和其他影响现实的因素。 有鉴于此,对于判例法解释中的“正常人的理解”,必然会比成文法的文义解释更加多元和复杂。概 括而言,它至少应当满足三个方面:(1)形式向度,这是判例法解释试图实现普遍正义的基石,即待决 案件的裁判应当符合前面类似案例中裁判规则形成的逻辑。这一角度的裁判合法性考察,所依赖的是前面 类似案例中的某一裁判规则是否得到遵守,以实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2)实质向度,这是判例法解释 力图实现普遍正义的内核。其要求判例法解释形成的裁判规则,应该是通常能够共同接受的法律起点,这 样才能让待决案件与类似案例之间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检验能否作为共同接受的法律起点的关键, 就是是否存在使得法律持续有效的足够理由。(3)程序向度。不像成文法解释的程序单一性,判例法解 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是否依据一些理性论辩规则,比如,是否保证了有权参与论辩、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 合法、 逻辑上是否融贯、各方当事人表达是否相称, 当然也包括一般的真实性规则、 连贯性规则、 可检验 性规则甚至是语言的普遍用法规则等。从根本上讲,这些理性论辩规则包括在上面必须依据的共同接受的 法律起点的要求之中,从而保证裁判结果与法律共同体的共有起点和价值一致,普遍正义也由此得以实现。 比如, 不 致的两个反例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其他案件 “区别”说明 」[英]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4页。1. 遵循正常人的理解。正像成文法的文义解释总是努力找出法律用语的那个“显而易见”的惯常含义, 而不能容纳牵强的解释,判例法的适用关键,是让同等先例中的裁判规则能够作为法的渊源,对待决案件 产生严格拘束力或事实拘束力,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除非寻找到极为充分的适合于待决案件的原则或 后果上的区分理由。让产生的裁判规则具有普遍服从的拘束力,不仅是法治社会中的立法机构所期待,也 是作为法治社会中的裁判机构所期待的。事实上,判例法解释与成文法解释的过程和理由极其相似,所存 在的差别,仅仅是裁判者对于两者的“原则论辩是否合理”、“结果论辩是否可接受”这两个问题上所享 有的自由裁量程度不同而已。显然,无论成文法还是判例法的解释,都是基于实现普遍正义基础上的解释 路径,这与针对个案情境的简单模式下的强制性命令或指令存在根本差别。 因此,对于判例法解释中形成的裁判规则,正如同成文法一样,“理解它们作为法律规则的含义,意 味着我们要揣测一个正常人在陈述这一规则时做何理解。从那一意义上来说,并且是通过那种方式,我们 理应遵从立法者的意图以及法律中直白的和字面的含义。” 5简单地说,判例法解释应遵循正常人的理解。 而正常人的理解可以是通过判例,不用借助于其他,就可以毫不含混得出的结论。它可以是基于对同一类 型的判例的目的理解作出的合理推理,也可以是为避免对裁判规则的解释导致某种荒谬后果的反向推理, 等等。正是这种从正常人角度对判例法所形成裁判规则的显而易见的理解,使得绝大多数情况下实现了同 样情形同样对待。 那么,判例法解释中的“正常人的理解”又可以从哪些方面保证实现呢?可以说,成文法都是基于众 所周知或取得共识所产生的规则,以及通常在颁布之后会有立法准备资料或立法背景介绍,所追求的是“完 美的正义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这些都能够大为降低对于成文法的文义解释的难度。比较而言,判例法 的情形显得较为复杂,它是借助于每个案件中的具体情形,考察处于这些具体情形下的人们不同的生活和 受制度影响方式、当事人真实的行为、当事人的社会互动和其他影响现实的因素。 有鉴于此,对于判例法解释中的“正常人的理解”,必然会比成文法的文义解释更加多元和复杂。概 括而言,它至少应当满足三个方面:(1)形式向度,这是判例法解释试图实现普遍正义的基石,即待决 案件的裁判应当符合前面类似案例中裁判规则形成的逻辑。这一角度的裁判合法性考察,所依赖的是前面 类似案例中的某一裁判规则是否得到遵守,以实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2)实质向度,这是判例法解释 力图实现普遍正义的内核。其要求判例法解释形成的裁判规则,应该是通常能够共同接受的法律起点,这 样才能让待决案件与类似案例之间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检验能否作为共同接受的法律起点的关键, 就是是否存在使得法律持续有效的足够理由。(3)程序向度。不像成文法解释的程序单一性,判例法解 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是否依据一些理性论辩规则,比如,是否保证了有权参与论辩、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 合法、逻辑上是否融贯、各方当事人表达是否相称,当然也包括一般的真实性规则、连贯性规则、可检验 性规则甚至是语言的普遍用法规则等。从根本上讲,这些理性论辩规则包括在上面必须依据的共同接受的 法律起点的要求之中,从而保证裁判结果与法律共同体的共有起点和价值一致,普遍正义也由此得以实现。 比如,不一致的两个反例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其他案件 “区别”说明 5 [英]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0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