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情况,规范性法规必然涉及不同目的解释可以发生的分歧。比如,上文提到的“狩猎”一词所发生的歧义,从描 述的意义上讲,作为调整人与动物关系的名词,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从规范的意义上讲,如果该条禁止狩猎的规定保 护的是禁猎区的动物在禁猎期内的哺乳权、冬眠权或维持该期间内的野生动物生态链平衡,那么,所假设的自带家禽猎杀情 形就不应视为违法;可是,如果该禁止性规定所意图规范的是一般的动物人权保护目的,那么自带家禽猎杀也应被视为违法。 目的指向:眼睛看着黑点,身体前后移动 目的指向:寻找狮头在哪里 描述性(静止双环)与目的指向的规范性(动态双环)差别描述性(湖边景致)与目的指向的规范性(狮头)差别 三、判例法:普遍正义的实现 现实司法过程中,即使奉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仍然会出现案件的疑难问题。除了法律上的疑难或漏 洞,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对于事实相关性和解释方法等问题的不同立场,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 因为当事人总是试图寻求法律的特殊含义或解读方式的支持,并倾向于认为这样可以更好地说服法院作出 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此时,法官必须明确或者隐蔽地给出足以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裁判规则。而裁 判裁则的形成,从一个“普遍化”的形式来看,既是普遍正义原则的要求,同时又需要普遍正义原则为它 提供证明。正是依据法律规则并结合案件事实而产生的裁判规则,为当事人之间争议很大的疑难案件给予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提供了必要的判例基础。换言之,普遍正义优先的思维对于判例法的适用同样具有说 服力。 而作为法律思维的基本内核之一,判例法适用中有关普遍正义优先所要求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仅 包括要求判决与前例相一致的回顾性要求,而且包括判决时应考虑对未来类似案件影响的前瞻性要求。比 如,法官在处理待决案件时,理应慎重对待所担负的责任,起码的责任之一就是遵循与待决案件必要事实 相同或相近的前例进行裁判,以保证同样的案例同等对待:同时,亦须考虑待决案件所采用的理由可能也 被将来遇到的同样案件所采用。 可以说,通过形成裁判规则所不断产生判例,都应当遵循以普遍正义为主导的法律一致性要求(四川 泸州案、帕尔默案),这是案件裁判基于理性和专断而做出的选择。遵循理性不是专断,正是法律的概念 区别于强制性命令的根本要素之一。法律一致性要求对哪怕是疑难案件的证明,都必须立足于形成普遍正 义的命题,而不是像强制性命令那样只是具有现实情境上的个案意义。因此,裁判者应当对此奉行不悖, 从整体意义上践行普遍正义优先的法律思维,保证类似前例作为处理待决案件的依据,同时考量当下案件 的处理方式可以应用于今后类似案件。 接下来讨论的是,判例法对于普遍正义的法律思维是如何体现的。我们知道,成文法解释与判例法解 释的根本不同在于,成文法本身作为法律就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不再需要明确的原则论辩作为支持, 而判例法的裁判规则形成对此具有相当的要求。显然,考察判例法对于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法律一致性要 求,势必会更加复杂得多第二种情况,规范性法规必然涉及不同目的解释可以发生的分歧。比如,上文提到的“狩猎”一词所发生的歧义,从描 述的意义上讲,作为调整人与动物关系的名词,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从规范的意义上讲,如果该条禁止狩猎的规定保 护的是禁猎区的动物在禁猎期内的哺乳权、冬眠权或维持该期间内的野生动物生态链平衡,那么,所假设的自带家禽猎杀情 形就不应视为违法;可是,如果该禁止性规定所意图规范的是一般的动物人权保护目的,那么自带家禽猎杀也应被视为违法。 目的指向:眼睛看着黑点,身体前后移动 目的指向:寻找狮头在哪里 描述性(静止双环)与目的指向的规范性(动态双环)差别 描述性(湖边景致)与目的指向的规范性(狮头)差别 三、判例法:普遍正义的实现 现实司法过程中,即使奉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仍然会出现案件的疑难问题。除了法律上的疑难或漏 洞,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对于事实相关性和解释方法等问题的不同立场,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 因为当事人总是试图寻求法律的特殊含义或解读方式的支持,并倾向于认为这样可以更好地说服法院作出 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此时,法官必须明确或者隐蔽地给出足以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裁判规则。而裁 判裁则的形成,从一个“普遍化”的形式来看,既是普遍正义原则的要求,同时又需要普遍正义原则为它 提供证明。正是依据法律规则并结合案件事实而产生的裁判规则,为当事人之间争议很大的疑难案件给予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提供了必要的判例基础。换言之,普遍正义优先的思维对于判例法的适用同样具有说 服力。 而作为法律思维的基本内核之一,判例法适用中有关普遍正义优先所要求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仅 包括要求判决与前例相一致的回顾性要求,而且包括判决时应考虑对未来类似案件影响的前瞻性要求。比 如,法官在处理待决案件时,理应慎重对待所担负的责任,起码的责任之一就是遵循与待决案件必要事实 相同或相近的前例进行裁判,以保证同样的案例同等对待;同时,亦须考虑待决案件所采用的理由可能也 被将来遇到的同样案件所采用。 可以说,通过形成裁判规则所不断产生判例,都应当遵循以普遍正义为主导的法律一致性要求(四川 泸州案、帕尔默案),这是案件裁判基于理性和专断而做出的选择。遵循理性不是专断,正是法律的概念 区别于强制性命令的根本要素之一。法律一致性要求对哪怕是疑难案件的证明,都必须立足于形成普遍正 义的命题,而不是像强制性命令那样只是具有现实情境上的个案意义。因此,裁判者应当对此奉行不悖, 从整体意义上践行普遍正义优先的法律思维,保证类似前例作为处理待决案件的依据,同时考量当下案件 的处理方式可以应用于今后类似案件。 接下来讨论的是,判例法对于普遍正义的法律思维是如何体现的。我们知道,成文法解释与判例法解 释的根本不同在于,成文法本身作为法律就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不再需要明确的原则论辩作为支持, 而判例法的裁判规则形成对此具有相当的要求。显然,考察判例法对于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法律一致性要 求,势必会更加复杂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