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限制对于法律的日的解释。既然法律是理性规则,而不是简单的强制性命令或指令,就免不了 探究法律作为理性规则的目的性。目的性融入了立法者综合权衡后的价值评判,它对于寻找成文法那种“显 而易见”的解释十分重要。不过,法律用语有时会发生歧义,哪怕是法律上约定俗成的用语,仍然也可能 发生歧义。比如,对于德国法上有关在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狩猎的条款,针对“符猎”一词,法条的字面 理解很清楚,但是,如果假设某人于禁猎期内自带家禽散布于禁猎区内,只是针对这些自带的家禽从事狩 猎活动,是否违反此条法律规定,就可能引发歧义。当然,面对可能发生的歧义,为了保证所制定的法律 在适用时仍然能够实现普遍正义的目标,通常立法者都会采取用语的“显而易见”的惯常含义加以表达, 以尽量减少用语可能发生的歧义。可是,即使如此选择“显而易见”的惯常含义表达,还是可能会出现不 同答案都能对法律用语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 造成歧义及出现多种合理解释的原因,除了立法理念有时难以言传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文字本身的 含义或目的与理解者所理解的目的不一致。于是,除了第一顺位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作为补充也是必要 的(法律上的悖论)。所谓目的解释,就是根据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意图来解释法律用语。其功能在于, 消除法律用语的不确定含义或对法律空缺进行补充。比如,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是,经过对法律目的的 权衡,当所发生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的事实更为贴近法律目的时,就应当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比如,根据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目的导向原则,桥梁禁止小轿车通行,则大卡车更不待言:公园禁止攀枝 摘花,摘果伐干就更应禁止。 显然,目的解释有利于详尽阐述法律的任务,可以防止法律适用者刻意退于规则之后而逃避责任的倾 向,不过这些优点又都是以牺牲法律的权威性和意义的固定性为代价的。显然,目的解释因为放松了对法 律服从的要求,相应地扩大了自由裁量权,所以它在使法律解释具有更宽广的开放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 使得法治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这是由于目的权威在什么程度上能够取代规则的权威,依然有待认真研究。 所以,对于法律的目的解释必须严格限制。即当裁判者需要在两者之间择其一作出裁判,为了论证采用这 一规则的理由,他就必须深刻考察有争论的法律用语,了解它如何在逻辑上成为绝对而不是相对的,特别 是必须表明赖以作出裁判的规则,能够得到这个社会中在调整相关性的关系问题上更为协调一致和权威的 原则支持,进而最大程度上保证作为普遍正义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 法体为何会发生歧义的法理原因人们对于法律用语的使用发生歧义,主要在两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第一种情况:有 时是因为将之作为描述性法则,有时是将之作为规范性法则。事实上,分别从描述性法则和规范性法则对于用语的使用,在 很多情况下有所差别,因为法律通常不能既是规范的又是描述的。比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从描述性意义上仍然存在, 但在规范性意义上则不再享有胜诉权:住宅楼上高空坠物致人伤害,当无法证明具体的侵害人,且又无法完全排除自己的侵 害可能时,因为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理由,即使客观上确实没有高空坠物,也仍然要被过错推定而承担责任;基于整体市场 培有初期而以极低价格出租部分房屋,不能等待整体市场培有成熟后,以后来的相邻房屋租金价格宣告此前的所有租金价格 显失公平,哪怕从描述性意义上前后的租金价格确实相差很大,也不行。为了保证法律的连续性,以及保证作为普遍正义的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让我们回顾其逻辑。一方面,那种描述物质世界中永存关系的运行法则千古不易,即自然法则,它不以 人类的意志为转移:另一方面,规范社会的法则被称为法律,可这些作用于人际之间的法律所概括的,不是人类自动行为的 方式,而是应该怎样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是规范性的,不是描述性的。与描述性法则相反,规范性法律适用于非自动发生 而必须由法律的颁布强制服从的行为,描述性法则适用于本来自动发生的事物。因此,许多场合中两者被看成是对立物。· ‘参见[美]迈克尔·C·威廉斯:《袋鼠法庭-一一美国政府理论架构之不公正》,于宗洋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2. 严格限制对于法律的目的解释。既然法律是理性规则,而不是简单的强制性命令或指令,就免不了 探究法律作为理性规则的目的性。目的性融入了立法者综合权衡后的价值评判,它对于寻找成文法那种“显 而易见”的解释十分重要。不过,法律用语有时会发生歧义,哪怕是法律上约定俗成的用语,仍然也可能 发生歧义。比如,对于德国法上有关在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狩猎的条款,针对“狩猎”一词,法条的字面 理解很清楚,但是,如果假设某人于禁猎期内自带家禽散布于禁猎区内,只是针对这些自带的家禽从事狩 猎活动,是否违反此条法律规定,就可能引发歧义。当然,面对可能发生的歧义,为了保证所制定的法律 在适用时仍然能够实现普遍正义的目标,通常立法者都会采取用语的“显而易见”的惯常含义加以表达, 以尽量减少用语可能发生的歧义。可是,即使如此选择“显而易见”的惯常含义表达,还是可能会出现不 同答案都能对法律用语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 造成歧义及出现多种合理解释的原因,除了立法理念有时难以言传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文字本身的 含义或目的与理解者所理解的目的不一致。于是,除了第一顺位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作为补充也是必要 的(法律上的悖论)。所谓目的解释,就是根据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意图来解释法律用语。其功能在于, 消除法律用语的不确定含义或对法律空缺进行补充。比如,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是,经过对法律目的的 权衡,当所发生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的事实更为贴近法律目的时,就应当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比如,根据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目的导向原则,桥梁禁止小轿车通行,则大卡车更不待言;公园禁止攀枝 摘花,摘果伐干就更应禁止。 显然,目的解释有利于详尽阐述法律的任务,可以防止法律适用者刻意退于规则之后而逃避责任的倾 向,不过这些优点又都是以牺牲法律的权威性和意义的固定性为代价的。显然,目的解释因为放松了对法 律服从的要求,相应地扩大了自由裁量权,所以它在使法律解释具有更宽广的开放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 使得法治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这是由于目的权威在什么程度上能够取代规则的权威,依然有待认真研究。 所以,对于法律的目的解释必须严格限制。即当裁判者需要在两者之间择其一作出裁判,为了论证采用这 一规则的理由,他就必须深刻考察有争论的法律用语,了解它如何在逻辑上成为绝对而不是相对的,特别 是必须表明赖以作出裁判的规则,能够得到这个社会中在调整相关性的关系问题上更为协调一致和权威的 原则支持,进而最大程度上保证作为普遍正义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 法律为何会发生歧义的法理原因 人们对于法律用语的使用发生歧义,主要在两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第一种情况:有 时是因为将之作为描述性法则,有时是将之作为规范性法则。事实上,分别从描述性法则和规范性法则对于用语的使用,在 很多情况下有所差别,因为法律通常不能既是规范的又是描述的。比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从描述性意义上仍然存在, 但在规范性意义上则不再享有胜诉权;住宅楼上高空坠物致人伤害,当无法证明具体的侵害人,且又无法完全排除自己的侵 害可能时,因为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理由,即使客观上确实没有高空坠物,也仍然要被过错推定而承担责任;基于整体市场 培育初期而以极低价格出租部分房屋,不能等待整体市场培育成熟后,以后来的相邻房屋租金价格宣告此前的所有租金价格 显失公平,哪怕从描述性意义上前后的租金价格确实相差很大,也不行。为了保证法律的连续性,以及保证作为普遍正义的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让我们回顾其逻辑。一方面,那种描述物质世界中永存关系的运行法则千古不易,即自然法则,它不以 人类的意志为转移;另一方面,规范社会的法则被称为法律,可这些作用于人际之间的法律所概括的,不是人类自动行为的 方式,而是应该怎样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是规范性的,不是描述性的。与描述性法则相反,规范性法律适用于非自动发生 而必须由法律的颁布强制服从的行为,描述性法则适用于本来自动发生的事物。因此,许多场合中两者被看成是对立物。 4 4 参见[美]迈克尔·C·威廉斯:《袋鼠法庭----美国政府理论架构之不公正》,于宗洋译,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6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