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杀人(复旦投毒应为间接故意):限缩解释,亦即当法律规范的文义失之过于宽泛,不足以表示立法 真意时,就把法律条文的文义变窄,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比如, 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 等,这里的“任何人”应当限缩,它不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相对行为能力人。 接下来,需要考察把文义解释列为第一顺位,与普遍正义优先的法律思维之间的关系。主张把文义解 释列为第一顺位,就是强调法律用语的逻辑绝对性,就是从内心坚信法律用语代表的正义绝对性。据此, 即使对于可能略有争论的成文法用语加以解释,也仍然应当坚持法律用语的确定性。 不过,有些学者认为,逻辑是由天生不确定的用语组成的。美国大法官特雷勒就曾引用过这个令人难 以置信又强词夺理的谬论,提出用语实际上都没有清晰明白的含义。因此,即使书面合同是一份表面无歧 义、完整、唯一和完全不可分割的合同,法院也必须要考虑“外在”的语辞以帮助解释。他认为,用语没 有绝对和不变的指示物,那种对于用语确定性的信任,只是“对词语的内在潜能和内在含义的原始信仰残 余而已”。然而,必须认识到,坚守这一结论必将陷入普遍正义的劫难。为了免受劫难,我们可以证明逻 辑是不可或缺的,可是却无法回避其结论,就是用于构成逻辑表述的用语也并非相对而应是明确的。否则, 逻辑、论述、推理和获得真理都是不可能的,成文法律将会因为不确定性而变得毫无意义。相应地,作为 普遍正义优先法律思维的同样情形同样对待,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如果期待成文法解释得出可以 理喻的结论,确保普遍正义的法律思维成为可能,就必须把握法律用语如何在逻辑上是绝对而不是相对的。 换句话说,必须深刻理解法律用语如何雕刻现实,考察用语的性质,并理解它是如何与所说明的事物建立 关联的。 从性质上讲,首先考虑文义解释,就是强调法律的用语在绝大多数场合应是基本与真理同在的共识结 果。正是这一共识,使得交流变得简洁,也使得法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清晰。反过来,法治反对随意解释, 其实就是强调文义解释的优先性,强调对于法律用语意义的认同,因此解释只不过是将文本转化为法律适 用者的工具而己。只有认可法律用语应当作为“显而易见”的共识被理解,才能够保证同样情况下适用的 法律不会被随意扩大、限缩或进行其他的任意解释,也就是从客观上阻断了人们迳行跨越文义方法,直接 进入目的解释的渠道。惟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同等对待的普遍正义结果实现。 法律文义解释的八大优点第一,这种方法体现了立法至上和民主价值:第二,法律措词的通常意义通过语境而得到加 强:第三,法院在法律措词的通常语义时,一般不再需要对最终的目的的合理性以及手段的适当性,做出自己的立法性判断: 第四,法院对通常语义的强调,限制了法官和行政官员以其自身对法律应当如何的个人观点,取代立法机构观点的余地:第 五,法院对通常含义的强调,激励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保持明确和仔细,尽量避免隐晦的措辞:第六,对通常语义的尊重,使 得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达成的妥协结论,可以避免与立法史资料之间发生冲突:第七,采取法律措词的通常含义,可以使法 院保护信赖此种含义的人们的利益,而不受导致相反解释的立法史或其他资料的影响:第八,法院对法律措辞的通常语义的 倚重,有利于激励立法者在起草中认真遣词造句。3 古罗马有一个著名的文义解释案例。某人留下遗嘱, 快定死后将全部财产留给他的遗腹子。但是, 如果这个孩子到14 岁时死亡的话,则将这些财产作为赠品,送给一个叫柯瑞阿斯的人。事实上,遗腹子根本没有出生,在立隔人去世十个月后, 柯瑞阿斯根据市民法规定的遗隔继承权,向当局提出索要他的财产,当即遭到立屑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考波阿斯的反对。 最后,考波阿斯获得了诉讼的胜利,因为裁判者直接依据遗嘱用语的字面含义严格解释认为,除非是一个孩子出生了,而且 在达到青春期以前时死亡了,否则,柯瑞阿斯继承遗产的企图是永远不能实现的, Pacific Gas Electric Co.v.G.W.Thomas Drayage Rigging Co.69 Cal.2d 33,69 Cal.Rptr.561,442 P.2d 641 (1968) 参见孔样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52-553页。构成杀人(复旦投毒应为间接故意);限缩解释,亦即当法律规范的文义失之过于宽泛,不足以表示立法 真意时,就把法律条文的文义变窄,以求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比如,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 等,这里的“任何人”应当限缩,它不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相对行为能力人。 接下来,需要考察把文义解释列为第一顺位,与普遍正义优先的法律思维之间的关系。主张把文义解 释列为第一顺位,就是强调法律用语的逻辑绝对性,就是从内心坚信法律用语代表的正义绝对性。据此, 即使对于可能略有争论的成文法用语加以解释,也仍然应当坚持法律用语的确定性。 不过,有些学者认为,逻辑是由天生不确定的用语组成的。美国大法官特雷勒就曾引用过这个令人难 以置信又强词夺理的谬论,提出用语实际上都没有清晰明白的含义。因此,即使书面合同是一份表面无歧 义、完整、唯一和完全不可分割的合同,法院也必须要考虑“外在”的语辞以帮助解释。他认为,用语没 有绝对和不变的指示物,那种对于用语确定性的信任,只是“对词语的内在潜能和内在含义的原始信仰残 余而已”。 2然而,必须认识到,坚守这一结论必将陷入普遍正义的劫难。为了免受劫难,我们可以证明逻 辑是不可或缺的,可是却无法回避其结论,就是用于构成逻辑表述的用语也并非相对而应是明确的。否则, 逻辑、论述、推理和获得真理都是不可能的,成文法律将会因为不确定性而变得毫无意义。相应地,作为 普遍正义优先法律思维的同样情形同样对待,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如果期待成文法解释得出可以 理喻的结论,确保普遍正义的法律思维成为可能,就必须把握法律用语如何在逻辑上是绝对而不是相对的。 换句话说,必须深刻理解法律用语如何雕刻现实,考察用语的性质,并理解它是如何与所说明的事物建立 关联的。 从性质上讲,首先考虑文义解释,就是强调法律的用语在绝大多数场合应是基本与真理同在的共识结 果。正是这一共识,使得交流变得简洁,也使得法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清晰。反过来,法治反对随意解释, 其实就是强调文义解释的优先性,强调对于法律用语意义的认同,因此解释只不过是将文本转化为法律适 用者的工具而已。只有认可法律用语应当作为“显而易见”的共识被理解,才能够保证同样情况下适用的 法律不会被随意扩大、限缩或进行其他的任意解释,也就是从客观上阻断了人们迳行跨越文义方法,直接 进入目的解释的渠道。惟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同等对待的普遍正义结果实现。 法律文义解释的八大优点 第一,这种方法体现了立法至上和民主价值;第二,法律措词的通常意义通过语境而得到加 强;第三,法院在法律措词的通常语义时,一般不再需要对最终的目的的合理性以及手段的适当性,做出自己的立法性判断; 第四,法院对通常语义的强调,限制了法官和行政官员以其自身对法律应当如何的个人观点,取代立法机构观点的余地;第 五,法院对通常含义的强调,激励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保持明确和仔细,尽量避免隐晦的措辞;第六,对通常语义的尊重,使 得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达成的妥协结论,可以避免与立法史资料之间发生冲突;第七,采取法律措词的通常含义,可以使法 院保护信赖此种含义的人们的利益,而不受导致相反解释的立法史或其他资料的影响;第八,法院对法律措辞的通常语义的 倚重,有利于激励立法者在起草中认真遣词造句。 3 古罗马有一个著名的文义解释案例。某人留下遗嘱,决定死后将全部财产留给他的遗腹子。但是,如果这个孩子到 14 岁时死亡的话,则将这些财产作为赠品,送给一个叫柯瑞阿斯的人。事实上,遗腹子根本没有出生,在立嘱人去世十个月后, 柯瑞阿斯根据市民法规定的遗嘱继承权,向当局提出索要他的财产,当即遭到立嘱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考波阿斯的反对。 最后,考波阿斯获得了诉讼的胜利,因为裁判者直接依据遗嘱用语的字面含义严格解释认为,除非是一个孩子出生了,而且 在达到青春期以前时死亡了,否则,柯瑞阿斯继承遗产的企图是永远不能实现的。 2 Pacific Gas & Electric Co. v. G.W. Thomas Drayage & Rigging Co. 69 Cal. 2d 33, 69 Cal. Rptr. 561, 442 P.2d 641 (1968) 3 参见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52-55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