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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第4期 河北法学 Vol.22.No.4 2004年4月 Hebei law science Apr.,2004 论我国遗产税立法 张博宇 (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摘要: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开征遗产税既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又有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己基本成熟.进行 遗产税立法也是大势所趋。通过对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简要分析.并就遗产税立法的相关问题 进行进一步探讨,以期对我国遗产税的相关立法有所借鉴。 关键词:遗产税:遗产税法:基本构想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4)04011+02 Legislation of Heritage Tax in Our Country ZHANG Bo y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31 China) Abst ract:Heritage tax is atax whose object ion of taxation is property that the dead left over.Levying herit age tax is an import ant measure for people and country,which helps to add financial incomes and realize the object of"common proper". Nowadays,the condiions have met needs of levying heritage tax,so levying it is necessary in our country.The author analyses grounds of theory and law sharply.then inquires into some related questions of heritage tax to benefit to the tax legislat in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heriage tax:the law of heritage tax;basic cncept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为课税对 征遗产税的重要作用,各有各的合理之处。 象的一种税。早在古罗马时期,罗马元老院就通过遗产税 我更赞同均富说。开征遗产税的直接目的是增加国家 法案课征遗产税。我国在北洋政府时期曾拟征遗产税, 财政收入,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实现 1938年10月南京政府还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决定 社会财富的均衡分配。遗产税形象地被人们称为“富人 正式开征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曾将遗产税提到 税”,意即只有生前拥有较多财富的人才可能在死后留下大 议事日程,终因种种原因未能开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 笔遗产给其继承人,这样财富就会集中在一部分人手中,很 五大报告中指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难分散给社会。税收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 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由此,遗产税的征 一,国家对遗产征税,将其中一部分财富收归国有,再以福 收又一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有关遗产税的立法的讨论也 利的方式返回社会,造福他人,有效防止社会财富的过度集 随之展开。 中,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这就达到了开征遗产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依据 税,均衡分配社会财富的目的。正如日本法学家加藤美惠 开征遗产税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它不仅需要理 子所说:“在现代社会,巨额私有财产的继承会造成子孙不 论的支持、实践的检验,还需要各国家机关的密切配合和协 劳而获.并使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差距扩大,这不利于国家 调工作。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开征遗产税.并建立 的发展。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允许无限制 了较完善的遗产税制度.,从而为我国的遗产税立法提供了 继承,为避免财富分配不合理而造成不劳而获,并使之回归 借鉴,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实践,亦为立法 社会,西方各国都设立了遗产累进税制。”山所以我国开征 课征遗产税提供了条件。 遗产税是有其合理的理论依据的。 目前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国内外税法学界主 除了上述理论依据外,开征遗产税还有其坚实的法律 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国家共同继承权说认为,死亡的社会成 基础。就国外而言,自1598年荷兰立法课征遗产税以来, 员之所以会有遗产,是由于其生前的财产受到国家的保护, 遗产税法律制度历经数千年的发展,日前己臻于完善。就 其死后继承人可继承遗产,国家同样也应从中受益。所以 国内而言,虽然仍未立法课征遗产税,但相关的立法己为通 国家通过征收遗产税的方式与继承人分享遗产。能力说认 过立法程序课征遗产税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依据。首 为,继承人获得了遗产就相应增强了纳税能力,对遗产这种 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 所得征税是合理的。均富说认为,开征遗产税是为了防止 纳税的义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 财官的过度集中,以求均衡分配社会财富,避免贫富分化。 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 权力说认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是国家授予的,国家既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 然有权授子社会成员继承遗产,更有权力对遗产征税。没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次,我国《民法通则》、 收遗产说是针对无遗厢的遗产而言的,国家没收无遗嘱遗 《婚姻法》、《继承法》中也明确指出公民享有继承权,可以依 产即是对遗产征税。最后一种观点溯往说也称为追税说 法继承遗产。税收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 国家认为对遗产征税实际是在弥补被继承人生前所逃避的 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建设,任何公民都有义务用自己所得的 税款。以上几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阐述了开 一部分以税款的形式支持国家的进步。“没有大家哪有小 收稿日期:20031k11 作者简介:张博宇(1980),女,河北景县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第 22 卷第 4 期 河 北 法 学 Vol. 2 2, No. 4 2 0 0 4 年 4 月 H ebei L aw S cience Ap r . , 2 0 0 4 论我国遗产税立法 张博宇 收稿日期: 20031111 作者简介: 张博宇( 1980) , 女, 河北景县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华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1) 摘 要: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开征遗产税既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又有利于 共同富裕 目标的实现, 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进行 遗产税立法也是大势所趋。通过对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简要分析, 并就遗产税立法的相关问题 进行进一步探讨, 以期对我国遗产税的相关立法有所借鉴。 关键词: 遗产税; 遗产税法; 基本构想 中图分类号: DF4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3933( 2004) 04011402 Legislation of Heritage Tax in Our Country ZHANG Boyu ( Institut e of Political Scien ce and Law,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31 China) Abst ract: Herit age tax is a t ax w hose objection of t axation is propert y that the dead left over. Levying herit age t ax is an import ant measure f or people and country, w hich helps to add finan cial incomes and realiz e the object of common proper . Nowadays, the conditions have m et needs of levying heritage t ax, so levying it is necessary in our country. T he author analyses grounds of theory and law sharply, then inquires into some relat ed questions of herit age t ax t o benefit t o the t ax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herit age t ax; the law of heritage t ax; basic con cept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为课税对 象的一种税。早在古罗马时期, 罗马元老院就通过遗产税 法案课征遗产税。我国在北洋政府时期曾拟征遗产税, 1938 年 10 月南京政府还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 , 决定 正式开征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也曾将遗产税提到 议事日程, 终因种种原因未能开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 五大报告中指出: 调节过高收入, 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度, 调整消费税, 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 由此, 遗产税的征 收又一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有关遗产税的立法的讨论也 随之展开。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依据 开征遗产税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它不仅需要理 论的支持、实践的检验, 还需要各国家机关的密切配合和协 调工作。目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开征遗产税, 并建立 了较完善的遗产税制度, 从而为我国的遗产税立法提供了 借鉴, 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实践, 亦为立法 课征遗产税提供了条件。 目前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国内外税法学界主 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国家共同继承权说认为, 死亡的社会成 员之所以会有遗产, 是由于其生前的财产受到国家的保护, 其死后继承人可继承遗产, 国家同样也应从中受益。所以 国家通过征收遗产税的方式与继承人分享遗产。能力说认 为, 继承人获得了遗产就相应增强了纳税能力, 对遗产这种 所得征税是合理的。均富说认为, 开征遗产税是为了防止 财富的过度集中, 以求均衡分配社会财富, 避免贫富分化。 权力说认为,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是国家授予的, 国家既 然有权授予社会成员继承遗产, 更有权力对遗产征税。没 收遗产说是针对无遗嘱的遗产而言的, 国家没收无遗嘱遗 产即是对遗产征税。最后一种观点溯往说也称为追税说, 国家认为对遗产征税实际是在弥补被继承人生前所逃避的 税款。以上几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 阐述了开 征遗产税的重要作用, 各有各的合理之处。 我更赞同均富说。开征遗产税的直接目的是增加国家 财政收入, 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实现 社会财富的均衡分配。遗产税形象地被人们称为 富人 税 , 意即只有生前拥有较多财富的人才可能在死后留下大 笔遗产给其继承人, 这样财富就会集中在一部分人手中, 很 难分散给社会。税收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 一, 国家对遗产征税, 将其中一部分财富收归国有, 再以福 利的方式返回社会, 造福他人, 有效防止社会财富的过度集 中,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 这就达到了开征遗产 税, 均衡分配社会财富的目的。正如日本法学家加藤美惠 子所说: 在现代社会, 巨额私有财产的继承会造成子孙不 劳而获, 并使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差距扩大, 这不利于国家 的发展。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允许无限制 继承, 为避免财富分配不合理而造成不劳而获, 并使之回归 社会, 西方各国都设立了遗产累进税制。 [ 1] 所以我国开征 遗产税是有其合理的理论依据的。 除了上述理论依据外, 开征遗产税还有其坚实的法律 基础。就国外而言, 自 1598 年荷兰立法课征遗产税以来, 遗产税法律制度历经数千年的发展, 目前已臻于完善。就 国内而言, 虽然仍未立法课征遗产税, 但相关的立法已为通 过立法程序课征遗产税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依据。首 先,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 纳税的义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 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 其次, 我国!民法通则∀、 !婚姻法∀、!继承法∀中也明确指出公民享有继承权, 可以依 法继承遗产。税收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 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建设, 任何公民都有义务用自己所得的 一部分以税款的形式支持国家的进步。 没有大家哪有小 #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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