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这是非常浅显的道理。因此,我国以根本法的形式确 相同.我国遗产税也应设计一定的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作 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后,又通过法律对继承的主体、范围、 为对纳税人的优惠措施。这些项目包括:(1)被继承人生前 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加以规定,形成了系统的法律体系。公 应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等:(2)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 民有继承权,可以继承遗产,这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债务:(3)丧葬费用和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费用:(4④已经缴 所以遗产也为公民的所得。我国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 纳的境外遗产税额:(5)用于公益事业遗产:(6其他应子扣 民的劳动所得进行征税,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薪金、工 除的项目。遗产总额在减去应扣除项目后的所得即为应 资、稿酬等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更何况这种不劳而获的 纳税所得额,若达到法定的起征点即应按照法定方法计算 所得 一遗产呢.理应成为国家征税的对象之 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二、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基本构想 (五)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既包括纳税人违反遗 纵观国外现有的遗产税立法,大体上都包括纳税人、征 产税法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包括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税对象、税率、可扣除项目、税收抵免等几项内容.我们可以 反遗产税法开展税收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必须 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本国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对遗产税 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 法的基本内容作出明确规范。 员也应依法履行职责,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 (一)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是遗产税法 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由于我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 三、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相关问题 入来源地管辖权双重原则,参考我国现有所得税法关于纳 我国虽然具备开征遗产税的一些基本依据和合理基 税主体的划分,遗产税的纳税人应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 础.但与遗产税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会给遗 民纳税人两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 产税的开征和立法进程带来负面影响。 满一定期限的为居民纳税人,应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 首先,应处理好遗产税与赠与税之间的关系,我国在开 的全部遗产征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 征遗产税的同时一并开征赠与税。赠与税是以赠与的财产 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定期限的为非居民纳税人,应对其来 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试想一下.如果我国只开征遗产税 自中国境内的遗产征税。纳税人主要包括遗嘱执行人、继 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对其遗产征税,那么为了避免财产减 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管理人。通常情况下,有遗嘱执行人 少,被继承人很可能在生前将这部分财产以赠与的方式转 的.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才由继承人 让给继承人,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这样一来,遗产税难免空 或受遗赠人充当纳税人:在既没有遗嘱执行人,又没有继承 有其表,流于形式。所以,我认为我国应将遗产税和赠与税 人和受遗赠人时.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这样可以防止继 同时立法,而且规范的力度要相当,使公民不论以遗产税还 承人继承遗产后逃避税收.还防止继承人之间因分割遗产 是赠与税的形式缴纳税款,数额都大体相等,以达到均财富 发生纠纷。 的目的。 (二)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税源。要确定征税对象 其次.我国应尽快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美国的税 首先应明确税制模式。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有 务号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即个 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其区别在 人税务登记号码终身不变.银行收支信息均在此号码下反 于是就遗产总额纳税.还是将遗产分割后就各继承人分得 映,从而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依据刮。尽管我国目前己实 的遗产纳税,还是将二者结合,二次征税。就我国现阶段的 行存款实名制,但这只能对公民个人储蓄存款给予有限约 状况来说,我认为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为宜,因为总遗产税 束,至于房屋、汽车等财产的情况则无法准确掌握。因此, 制税源集中,易于控制,计税简便.较适合我国目前的税收 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对公民 工作现状.可以防止税款流失.节约税收成本。而分遗产税 的储蓄、股票、房产、汽车等各类财产一一进行登记,随时掌 制实行先分再征,使税源分散,给税收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握其财产的变动情况.及时给予监督.以便准确确定被继承 混合税制实行两次征税.无形中更加重了税收工作的负担。 人的遗产总额。 因此.对遗产总额征税的总遗产税只是我们的首选税制。 再次,完善我国的财产评估制度。对遗产征税.最主要 这样一来,我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自然而然就是被继承人 的就是确定遗产总额。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能包括土地、住 死亡是遗留的遗产总额.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物、无形财 宅、厂房等不动产,也可能包括现金、金银首饰、珠宝等动 产等各类遗产。 产,还可能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无形财产权,对于其 (三)税率:世界上实行遗产税制的国家基本上采用比 中的现金数目容易确定,但对于这些非现金财产就需要作 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实行超 价评估以确定其价值.这就涉及到一个财产评估问题。目 额累进税率为宜。既然遗产税属于“富人税”的范畴,因而 前,我国对设立企业时出资人以土地、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 只有当遗产的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时才能征收遗产税。这 术等形式出资进行评估较为常见,而对遗产的评估制度就 样,我们制定遗产税法,首先应确定一个起征点,以避免因 远远不如前者了。有鉴于此,我国应建立专门的遗产评估 征收面过宽而违背课征遗产税的初衷。国家可以根据不同 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以法律的形式对评估制度作出规定, 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人均国民收入的高低来 以保证公民个人财产得到及时、公正的评估,保障税收工作 调整起征点,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 的顺利进行。 的稳定。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 最后,由于传统思想的束缚,我国许多公民还对开征遗 已有显著提高,万元户、十万元户已经比较普遍,百万元户、 产税的意义和作用心存怀疑,抱有抵制情绪,这样,即使我 千万元户也屡见不鲜。根据各国课征遗产税的实践.并根 国开征遗产税,在执法时也会受到一些阻碍,不利于法律的 据我国居民实际收入状况,遗产税的起征点可定在30万元 有效实施。因此,普及税法知识,加深公民对遗产税的了 左右,税率可设五档.从10%一50%,每级税率对应相应的 解.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应是我国长抓不解的一项重要工 遗产总额,略大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 作。国家的法律只有得到群众的认可,获得群众的支持,才 (四)应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与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范和指引作用。 参考文款: [1]姚秀兰.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0,(10):60. [2陈岳琴,湛生文.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L,(10):20 [3引刘次邦.建立我国遗产税制的法律思考】.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8.(9:65. C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 http:7wwwv.cnki.net家 , 这是非常浅显的道理。因此, 我国以根本法的形式确 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后, 又通过法律对继承的主体、范围、 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加以规定, 形成了系统的法律体系。公 民有继承权, 可以继承遗产, 这是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所以遗产也为公民的所得。我国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 民的劳动所得进行征税, 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薪金、工 资、稿酬等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更何况这种不劳而获的 所得## # 遗产呢, 理应成为国家征税的对象之一。 二、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基本构想 纵观国外现有的遗产税立法, 大体上都包括纳税人、征 税对象、税率、可扣除项目、税收抵免等几项内容, 我们可以 借鉴国外的经验, 结合本国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 对遗产税 法的基本内容作出明确规范。 ( 一) 纳税人: 又称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 是遗产税法 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由于我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 入来源地管辖权双重原则, 参考我国现有所得税法关于纳 税主体的划分, 遗产税的纳税人应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 民纳税人两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 满一定期限的为居民纳税人, 应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 的全部遗产征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无住所 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定期限的为非居民纳税人, 应对其来 自中国境内的遗产征税。纳税人主要包括遗嘱执行人、继 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管理人。通常情况下, 有遗嘱执行人 的, 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 才由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充当纳税人; 在既没有遗嘱执行人, 又没有继承 人和受遗赠人时, 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这样可以防止继 承人继承遗产后逃避税收, 还防止继承人之间因分割遗产 发生纠纷。 ( 二) 征税对象: 即征税客体、税源。要确定征税对象, 首先应明确税制模式。目前, 世界各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有 三种: 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其区别在 于是就遗产总额纳税, 还是将遗产分割后就各继承人分得 的遗产纳税, 还是将二者结合, 二次征税。就我国现阶段的 状况来说, 我认为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为宜, 因为总遗产税 制税源集中, 易于控制, 计税简便, 较适合我国目前的税收 工作现状, 可以防止税款流失, 节约税收成本。而分遗产税 制实行先分再征, 使税源分散, 给税收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混合税制实行两次征税, 无形中更加重了税收工作的负担。 因此, 对遗产总额征税的总遗产税只是我们的首选税制。 这样一来, 我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自然而然就是被继承人 死亡是遗留的遗产总额, 包括动产、不动产, 有形物、无形财 产等各类遗产。 ( 三) 税率: 世界上实行遗产税制的国家基本上采用比 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以实行超 额累进税率为宜。既然遗产税属于 富人税 的范畴, 因而 只有当遗产的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时才能征收遗产税。这 样, 我们制定遗产税法, 首先应确定一个起征点, 以避免因 征收面过宽而违背课征遗产税的初衷。国家可以根据不同 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人均国民收入的高低来 调整起征点, 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 的稳定。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 已有显著提高, 万元户、十万元户已经比较普遍, 百万元户、 千万元户也屡见不鲜。根据各国课征遗产税的实践, 并根 据我国居民实际收入状况, 遗产税的起征点可定在 30 万元 左右, 税率可设五档, 从 10% # 50% , 每级税率对应相应的 遗产总额, 略大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 ( 四) 应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 与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相同, 我国遗产税也应设计一定的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作 为对纳税人的优惠措施。这些项目包括: ( 1) 被继承人生前 应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等; ( 2) 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 债务; ( 3) 丧葬费用和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费用; ( 4) 已经缴 纳的境外遗产税额; ( 5) 用于公益事业遗产; ( 6) 其他应予扣 除的项目[ 2] 。遗产总额在减去应扣除项目后的所得即为应 纳税所得额, 若达到法定的起征点即应按照法定方法计算 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 五) 法律责任: 这里的法律责任既包括纳税人违反遗 产税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也包括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遗产税法开展税收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必须 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也应依法履行职责,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承担相应 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甚至是刑事责任。 三、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相关问题 我国虽然具备开征遗产税的一些基本依据和合理基 础, 但与遗产税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不妥善解决, 将会给遗 产税的开征和立法进程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 应处理好遗产税与赠与税之间的关系, 我国在开 征遗产税的同时一并开征赠与税。赠与税是以赠与的财产 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试想一下, 如果我国只开征遗产税, 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对其遗产征税, 那么为了避免财产减 少, 被继承人很可能在生前将这部分财产以赠与的方式转 让给继承人, 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这样一来, 遗产税难免空 有其表, 流于形式。所以, 我认为我国应将遗产税和赠与税 同时立法, 而且规范的力度要相当, 使公民不论以遗产税还 是赠与税的形式缴纳税款, 数额都大体相等, 以达到均财富 的目的。 其次, 我国应尽快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美国的税 务号码制度, 即 个人经济身份证 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即个 人税务登记号码终身不变, 银行收支信息均在此号码下反 映, 从而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依据[ 3]。尽管我国目前已实 行存款实名制, 但这只能对公民个人储蓄存款给予有限约 束, 至于房屋、汽车等财产的情况则无法准确掌握。因此, 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对公民 的储蓄、股票、房产、汽车等各类财产一一进行登记, 随时掌 握其财产的变动情况, 及时给予监督, 以便准确确定被继承 人的遗产总额。 再次, 完善我国的财产评估制度。对遗产征税, 最主要 的就是确定遗产总额。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能包括土地、住 宅、厂房等不动产, 也可能包括现金、金银首饰、珠宝等动 产, 还可能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无形财产权, 对于其 中的现金数目容易确定, 但对于这些非现金财产就需要作 价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这就涉及到一个财产评估问题。目 前, 我国对设立企业时出资人以土地、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 术等形式出资进行评估较为常见, 而对遗产的评估制度就 远远不如前者了。有鉴于此, 我国应建立专门的遗产评估 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并以法律的形式对评估制度作出规定, 以保证公民个人财产得到及时、公正的评估, 保障税收工作 的顺利进行。 最后, 由于传统思想的束缚, 我国许多公民还对开征遗 产税的意义和作用心存怀疑, 抱有抵制情绪, 这样, 即使我 国开征遗产税, 在执法时也会受到一些阻碍, 不利于法律的 有效实施。因此, 普及税法知识, 加深公民对遗产税的了 解, 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应是我国长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 作。国家的法律只有得到群众的认可, 获得群众的支持, 才 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范和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 [ 1] 姚秀兰.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 J] . 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2000, ( 10) : 60. [ 2] 陈岳琴, 谌生文. 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 J] . 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2001, ( 10) : 20. [ 3] 刘次邦. 建立我国遗产税制的法律思考[ J] . 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1998, ( 9) : 65. # 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