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 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 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 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 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