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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等复视更定,务令明白。① 此本为刘瑾专权,裁抑文臣之举。同年为避刘瑾请迁南京之户部郎中陈洪谟 记称:“初,《大明会典》成,内阁自李东阳而下至翰林、春坊皆升职。瑾 以为破坏祖制宗书,妄增新例,毁其书,悉追夺各官升职,惟东阳不夺。” 东阳虽末夺官,仍有降支俸禄之罚。降职者有梁储、靳贵、傅珪、朱希周 毛纪、潘辰、周文通、沈冬魁、张芮、毛澄、顾清、杨守吐、王华,降俸者 并有杨廷和、白铖、刘机。刘瑾干部拟降处以议未尽满意,时得旨从之,“仍 谓吏部奏拟欺隐含糊,法有未尽,姑存大体不究”③。主要即为李东阳降俸 为未能尽法。“瑾欲裁抑儒巨,谓旧例纂修升秩为过,故先革其所以升者, 而复加之,以示己(瑾)恩”④。先是以修《孝宗实录》已有升赐,事载四 年四月实录,至此旋降旋复均出刘瑾之意。 黜降之外,陈洪谟有“毁其书”之记述,殊可存疑。实录仅谓刘健等“多 所糜费”。陈洪谟则记有“以为破坏祖宗制书,妄増新例”云云。然观刘瑾 降黜诸臣,意不在书而在人,似未必有毁书之举。且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 年五月,成于同年十二月,仅半载有余,180卷之巨帙,若全部重修,势难 完成。当以原书为本,另作校补而已。 今存正德刊行之《明会典》,卷首有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孝宗御制 序文及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宗御制序文。所列总裁官为大学士李东阳 焦芳、杨廷和,副总裁官为吏部尚书梁储,纂修官为翰林学士毛纪、侍讲学 士傅珪、侍读毛澄和朱希周、编修潘辰等人。与刘瑾降黜诸人相核,尚有多 人未曾署名,是弘治、正德两修会典,参与之人亦稍有异。正德校刊会典 卷目同于弘治原书,并无新纂凡例,事例亦仅记于弘治十五年(1502),故 后人记续修会典,或有不记此修者。 会典续修,见于嘉靖年间。嘉靖间续修五十三卷,今不存其书。其间凡 两续修,一为嘉靖八年(1529),世宗敕谕内阁:“仍将弘治十五年以后, 至嘉靖七年续定事例,照前例查岀纂集,校勘停当,写成上进,续修附入。” ③一为嘉靖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又以阁臣严嵩之请,续添新例。由此推知, 所修五十三卷,当为原一百八十卷外增补之数。嘉靖间纂修凡例今存。其中 可略知续纂内容: 一、正原本之差讹,补其脱漏,并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 有增立 未尽者,另有目下记事不详或失实者,旧立目而今无其事者,均予删补重订。 三、将原有分类总注中不统一之处,统一格式 四、增补等制礼仪,旧制不载则增立新目,旧制变更者载于旧目之下。 ①③④《明武宗实录》卷五O,正德四年五月戊戌。 2陈洪谟:《继世纪闻》卷三。 ①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阳等复视更定,务令明白。① 此本为刘瑾专权,裁抑文臣之举。同年为避刘瑾请迁南京之户部郎中陈洪谟 记称:“初,《大明会典》成,内阁自李东阳而下至翰林、春坊皆升职。瑾 以为破坏祖制宗书,妄增新例,毁其书,悉追夺各官升职,惟东阳不夺。” ②东阳虽未夺官,仍有降支俸禄之罚。降职者有梁储、靳贵、傅珪、朱希周、 毛纪、潘辰、周文通、沈冬魁、张芮、毛澄、顾清、杨守阯、王华,降俸者 并有杨廷和、白钺、刘机。刘瑾干部拟降处以议未尽满意,时得旨从之,“仍 谓吏部奏拟欺隐含糊,法有未尽,姑存大体不究”③。主要即为李东阳降俸 为未能尽法。“瑾欲裁抑儒巨,谓旧例纂修升秩为过,故先革其所以升者, 而复加之,以示己(瑾)恩”④。先是以修《孝宗实录》已有升赐,事载四 年四月实录,至此旋降旋复均出刘瑾之意。 黜降之外,陈洪谟有“毁其书”之记述,殊可存疑。实录仅谓刘健等“多 所糜费”。陈洪谟则记有“以为破坏祖宗制书,妄增新例”云云。然观刘瑾 降黜诸臣,意不在书而在人,似未必有毁书之举。且正德校刊会典,始于四 年五月,成于同年十二月,仅半载有余,180 卷之巨帙,若全部重修,势难 完成。当以原书为本,另作校补而已。 今存正德刊行之《明会典》,卷首有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孝宗御制 序文及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宗御制序文。所列总裁官为大学士李东阳、 焦芳、杨廷和,副总裁官为吏部尚书梁储,纂修官为翰林学士毛纪、侍讲学 士傅珪、侍读毛澄和朱希周、编修潘辰等人。与刘瑾降黜诸人相核,尚有多 人未曾署名,是弘治、正德两修会典,参与之人亦稍有异。正德校刊会典, 卷目同于弘治原书,并无新纂凡例,事例亦仅记于弘治十五年(1502),故 后人记续修会典,或有不记此修者。 会典续修,见于嘉靖年间。嘉靖间续修五十三卷,今不存其书。其间凡 两续修,一为嘉靖八年(1529),世宗敕谕内阁:“仍将弘治十五年以后, 至嘉靖七年续定事例,照前例查出纂集,校勘停当,写成上进,续修附入。” ①一为嘉靖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又以阁臣严嵩之请,续添新例。由此推知, 所修五十三卷,当为原一百八十卷外增补之数。嘉靖间纂修凡例今存。其中 可略知续纂内容: 一、正原本之差讹,补其脱漏,并将弘治十六年以后事例随类附入。 二、变更事目,有应分立之目,有应合立之目,有分类不当者,有增立 未尽者,另有目下记事不详或失实者,旧立目而今无其事者,均予删补重订。 三、将原有分类总注中不统一之处,统一格式。 四、增补等制礼仪,旧制不载则增立新目,旧制变更者载于旧目之下。 ① ③④《明武宗实录》卷五○,正德四年五月戊戌。 ② 陈洪谟:《继世纪闻》卷三。 ① 嘉靖八年四月初六《皇帝敕谕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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