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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对法律本质的科学概括。 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是通过国家,并以国家规范性文件颁布出来。因而是否掌 握国家政权,是一个阶级的意志能否“被奉为法律”的关键。 3、法律的物质制约性 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为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必须反映一定的地域和人口,但是地域和人口对法律的影响主要是通过 对生产方式的影响来实现的。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实际 上,阶级力量的对比、政治观念、道德、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的差异,以及国际环境都对法 律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有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两种。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五种:(1)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具有指引人们如何行为的功能。(2)评价作用:是指法可以为人们提 供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的性质和程度的标准。(3)教育作用:是 指通过法的实施对人们今后行为可发生的某种影响。(4)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依据法 律规范事先预计到人们相互间行为的结果。(5)强制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强制力来制裁、 处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全社会的安全感。 法的社会作用,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1)维护统治阶 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 家制度和社会秩序。(2)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3)保障和促 进精神文明建设。(4)保障和促进广泛的民主氛围和政治体制改革。(5)执行社会各种公 共事务。(6)保障和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和交往的顺利进行。 2)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仅指法的效力渊源。在我国,法的渊源是指我国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效 力和作用的法律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形式有: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修改的国家根本大法。在我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2、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可分 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规范性 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 (1)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 (2)规章。规章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两种。 5、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于1990年和1993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关于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规 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三)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22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对法律本质的科学概括。 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是通过国家,并以国家规范性文件颁布出来。因而是否掌 握国家政权,是一个阶级的意志能否“被奉为法律”的关键。 3、法律的物质制约性 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为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必须反映一定的地域和人口,但是地域和人口对法律的影响主要是通过 对生产方式的影响来实现的。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实际 上,阶级力量的对比、政治观念、道德、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的差异,以及国际环境都对法 律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有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两种。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五种:(1)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具有指引人们如何行为的功能。(2)评价作用:是指法可以为人们提 供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的性质和程度的标准。(3)教育作用:是 指通过法的实施对人们今后行为可发生的某种影响。(4)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依据法 律规范事先预计到人们相互间行为的结果。(5)强制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强制力来制裁、 处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全社会的安全感。 法的社会作用,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1)维护统治阶 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 家制度和社会秩序。(2)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3)保障和促 进精神文明建设。(4)保障和促进广泛的民主氛围和政治体制改革。(5)执行社会各种公 共事务。(6)保障和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和交往的顺利进行。 2)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仅指法的效力渊源。在我国,法的渊源是指我国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效 力和作用的法律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形式有: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修改的国家根本大法。在我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2、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可分 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规范性 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 (1)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 (2)规章。规章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两种。 5、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于 1990 年和 1993 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关于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规 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三)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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