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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法学基础》大学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资源(学习指导书,共六章,编写:刘金祥)

资源类别:文库,文档格式:DOC,文档页数:60,文件大小:423KB,团购合买
本门课程的内容由二大部分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本质和类型、法的作用、法的创制和实施、法律意识以及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民主法制建设等理论;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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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习指导书 法律基础 刘金祥编写 春定工大学地氧学 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组编 二○○六年八月

法律基础 刘金祥 编写 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组编 二○○六年八月 华 东 理 工 大 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习指导书

前 言 《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大学生必修的公共法制教育课。本门课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 基本理论、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的教育。 本门课程的内容由二大部分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的本质和类型、法的作用、法的创制和实施、法律意识以及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治国和以 德治国、民主法制建设等理论: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 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学习本门课程,是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需要:是使大学生正确 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 结构和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四有”人才的需要:也是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需要。 本门课程的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课堂学习与课外学习相结合、学以致用、积极参 加法律实践的原则和方法。 2

2 前 言 《法律基础》课程是我国大学生必修的公共法制教育课。本门课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 基本理论、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的教育。 本门课程的内容由二大部分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的本质和类型、法的作用、法的创制和实施、法律意识以及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治国和以 德治国、民主法制建设等理论;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 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学习本门课程,是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需要;是使大学生正确 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完善和优化大学生的知识 结构和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四有”人才的需要;也是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需要。 本门课程的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课堂学习与课外学习相结合、学以致用、积极参 加法律实践的原则和方法

课 程说 明 1.课程名称:《法律基础》 2.课程学时:36学时/2学分(授课32课时/实践4课时) 3.适用专业:专科、本科 4.教材:江伟钰主编:《大学法律基础教程》,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 5.参考书: (1)修义庭主编《法律基础》,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2)姜德高主编《法律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 (3)刘金祥主编《市场经济法律基础新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出版 (4)黄银山主编《大学法律基础》,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 (5)吴祖谋主编:《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出版 (6)刘文华主编:《经济法律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课 程 说 明 1.课程名称:《法律基础》 2.课程学时:36 学时/2 学分(授课 32 课时/实践 4 课时) 3.适用专业:专科、本科 4.教材:江伟钰主编:《大学法律基础教程》,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 年 8 月出版 5.参考书: (1)修义庭主编《法律基础》,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年 9 月出版 (2)姜德高主编《法律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 年 4 月出版 (3)刘金祥主编《市场经济法律基础新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 年 8 月出版 (4)黄银山主编《大学法律基础》,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 年 5 月出版 (5)吴祖谋主编:《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4 年出版 (6)刘文华主编:《经济法律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版

目 录 1.法的基础理论 1.1学习要求 ……1 1.2内容简述 1 1.2.1法的一般原理 …1 1.2.2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4 1.2.3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6 1.2.4法治国家 …7 1.3本章知识点 ……8 1.4例题与习题 ……8 1.5习题解答 9 2.宪法 o 2.1学习要求 10 2.2内容简述 10 2.2.1宪法概述 10 2.2.2国家的基本制 12 2.2.3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13 2.2.4我国的国家机构 13 2.3本章知识点 15 2.4例题与习题 15 2.5习题解答 17 3.刑法 18 3.1学习要求 18 3.2内容简述 18 3.2.1刑法概述 18 3.2.2犯罪 19 3.2.3刑罚 22 3.3本章知识… 25 3.4例题与习题 25 35习题解答……………… 27

1 目 录 1.法的基础理论·························································································1 1.1 学习要求 ····························································································1 1.2 内容简述 ····························································································1 1.2.1 法的一般原理····················································································1 1.2.2 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4 1.2.3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6 1.2.4 法治国家··························································································7 1.3 本章知识点··························································································8 1.4 例题与习题··························································································8 1.5 习题解答 ····························································································9 2.宪法 ··································································································10 2.1 学习要求 ··························································································10 2.2 内容简述 ··························································································10 2.2.1 宪法概述························································································10 2.2.2 国家的基本制··················································································12 2.2.3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13 2.2.4 我国的国家机构 ···············································································13 2.3 本章知识点························································································15 2.4 例题与习题························································································15 2.5 习题解答 ··························································································17 3.刑法 ··································································································18 3.1 学习要求 ··························································································18 3.2 内容简述 ··························································································18 3.2.1 刑法概述························································································18 3.2.2 犯罪 ·····························································································19 3.2.3 刑罚 ·····························································································22 3.3 本章知识 ··························································································25 3.4 例题与习题························································································25 3.5 习题解答 ··························································································27

4.民法…28 4.1学习要求 28 4.2内容简述 28 4.2.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8 4.2.2民事法律关系 28 4.2.3民事主体 29 4.2.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30 4.2.5民事权利… 3 4.2.6民事责任 33 4.3本章知识点 36 4.4例题与习题 36 4.5习题解答 38 5.婚姻法与继承法 444444 39 5.1学习要求 39 5.2内容简述 39 5.2.1婚姻法 39 5.2.2继承法 41 5.3本章知识点 43 5.4例题与习题 43 5.5习题解答…… 45 6.诉讼法 46 6.1学习要求. 46 6.2内容简述… 46 6.2.1行政诉讼法 46 6.2.2民事诉讼法 48 6.2.3刑事诉讼法 52 6.3本章知识点 54 6.4例题与习题 54 6.5习题解答… 55

2 4.民法 ··································································································28 4.1 学习要求 ··························································································28 4.2 内容简述 ··························································································28 4.2.1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8 4.2.2 民事法律关系··················································································28 4.2.3 民事主体························································································29 4.2.4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30 4.2.5 民事权利························································································31 4.2.6 民事责任························································································33 4.3 本章知识点························································································36 4.4 例题与习题························································································36 4.5 习题解答 ··························································································38 5.婚姻法与继承法 ····················································································39 5.1 学习要求 ··························································································39 5.2 内容简述 ··························································································39 5.2.1 婚姻法 ··························································································39 5.2.2 继承法 ··························································································41 5.3 本章知识点························································································43 5.4 例题与习题························································································43 5.5 习题解答 ··························································································45 6.诉讼法 ·······························································································46 6.1 学习要求 ··························································································46 6.2 内容简述 ··························································································46 6.2.1 行政诉讼法·····················································································46 6.2.2 民事诉讼法·····················································································48 6.2.3 刑事诉讼法·····················································································52 6.3 本章知识点························································································54 6.4 例题与习题························································································54 6.5 习题解答 ··························································································55

第1章 法的基础理论 1.1学习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和法学的概念,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对法的渊源、 分类和历史类型有一定认识:了解法与经济基础、国家、政治、道德和科技的关系:社会主 义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等的涵义:达到了解和掌握法的基本理论,运 用法律、遵守法律的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和法学的概念,法的本质、特 征和作用:对法的渊源、分类和历史类型有一定认识:了解法与经济基础、国家、政治、道 德和科技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等的涵义:达到了解 和掌握法的基本理论,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的目的。 学时分配:4学时。 1.2内容简述 1.2.1法的一般原理 1)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法和法律的词义 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 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 法律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 国《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这两 条中所讲的法律”,就是狭义用的法。 (二)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的这一特征表明了法与上层建筑中的思想意识以及国家、政党这些政治组织的决议的 区别。一般说来,法由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以及法律规范四个要素构成, 法的主体则是法律规范。从逻辑上说,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的属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通约束力 法的这一特征表明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使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制定或认可是法 产生的两种方式,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即表明法有权威性。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特征也表明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4、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专门机关所实施的强制力的。 除了要掌握法的上述四个基本特征外,还要重点掌握法律规范这一法的现象。法律规范 是法的构成中的最主要的一个要素,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具有规范性和概 括性特征。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规范自身逻辑构成又由行为模 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行为模式分为三类:(1)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 (2)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3)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法律 后果则又分为;(1)肯定性法律后果:(2)否定性法律后果。 此外,从法的效力的强弱程度来分,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从法律 规范的内容是否确定来分,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三)法的本质 1、法律的阶级性

1 第 1 章 法的基础理论 1.1 学习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和法学的概念,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对法的渊源、 分类和历史类型有一定认识;了解法与经济基础、国家、政治、道德和科技的关系;社会主 义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等的涵义;达到了解和掌握法的基本理论,运 用法律、遵守法律的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和法学的概念,法的本质、特 征和作用;对法的渊源、分类和历史类型有一定认识;了解法与经济基础、国家、政治、道 德和科技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等的涵义;达到了解 和掌握法的基本理论,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的目的。 学时分配:4 学时。 1.2 内容简述 1.2.1 法的一般原理 1)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法和法律的词义 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 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 法律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 国《宪法》第 62 条和第 67 条分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这两 条中所讲的“法律”,就是狭义用的法。 (二)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的这一特征表明了法与上层建筑中的思想意识以及国家、政党这些政治组织的决议的 区别。一般说来,法由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以及法律规范四个要素构成, 法的主体则是法律规范。从逻辑上说,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的属性。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通约束力 法的这一特征表明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使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制定或认可是法 产生的两种方式,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即表明法有权威性。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特征也表明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4、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专门机关所实施的强制力的。 除了要掌握法的上述四个基本特征外,还要重点掌握法律规范这一法的现象。法律规范 是法的构成中的最主要的一个要素,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具有规范性和概 括性特征。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规范自身逻辑构成又由行为模 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行为模式分为三类;(1)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 (2)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3)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法律 后果则又分为;(1)肯定性法律后果;(2)否定性法律后果。 此外,从法的效力的强弱程度来分,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从法律 规范的内容是否确定来分,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三)法的本质 1、法律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对法律本质的科学概括。 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是通过国家,并以国家规范性文件颁布出来。因而是否掌 握国家政权,是一个阶级的意志能否“被奉为法律”的关键。 3、法律的物质制约性 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为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必须反映一定的地域和人口,但是地域和人口对法律的影响主要是通过 对生产方式的影响来实现的。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实际 上,阶级力量的对比、政治观念、道德、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的差异,以及国际环境都对法 律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有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两种。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五种:(1)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具有指引人们如何行为的功能。(2)评价作用:是指法可以为人们提 供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的性质和程度的标准。(3)教育作用:是 指通过法的实施对人们今后行为可发生的某种影响。(4)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依据法 律规范事先预计到人们相互间行为的结果。(5)强制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强制力来制裁、 处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全社会的安全感。 法的社会作用,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1)维护统治阶 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 家制度和社会秩序。(2)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3)保障和促 进精神文明建设。(4)保障和促进广泛的民主氛围和政治体制改革。(5)执行社会各种公 共事务。(6)保障和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和交往的顺利进行。 2)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仅指法的效力渊源。在我国,法的渊源是指我国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效 力和作用的法律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形式有: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修改的国家根本大法。在我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2、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可分 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规范性 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 (1)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 (2)规章。规章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两种。 5、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于1990年和1993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关于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规 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三)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2

2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对法律本质的科学概括。 2、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是通过国家,并以国家规范性文件颁布出来。因而是否掌 握国家政权,是一个阶级的意志能否“被奉为法律”的关键。 3、法律的物质制约性 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为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必须反映一定的地域和人口,但是地域和人口对法律的影响主要是通过 对生产方式的影响来实现的。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实际 上,阶级力量的对比、政治观念、道德、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的差异,以及国际环境都对法 律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有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两种。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五种:(1)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具有指引人们如何行为的功能。(2)评价作用:是指法可以为人们提 供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的性质和程度的标准。(3)教育作用:是 指通过法的实施对人们今后行为可发生的某种影响。(4)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依据法 律规范事先预计到人们相互间行为的结果。(5)强制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强制力来制裁、 处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全社会的安全感。 法的社会作用,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1)维护统治阶 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 家制度和社会秩序。(2)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3)保障和促 进精神文明建设。(4)保障和促进广泛的民主氛围和政治体制改革。(5)执行社会各种公 共事务。(6)保障和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和交往的顺利进行。 2)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仅指法的效力渊源。在我国,法的渊源是指我国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效 力和作用的法律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形式有: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修改的国家根本大法。在我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2、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可分 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规范性 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 (1)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 (2)规章。规章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两种。 5、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于 1990 年和 1993 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关于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规 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三)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4、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5、根据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3)法的发展的一般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 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社会发展规律。 原始社会没有法。奴隶制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产生的法律,以后随着经济基础和阶级 本质的更替,依次出现了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法的历史发展归根到 底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所决定的。 (一)法的起源 1、原始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2、法的产生的原因 3、法的形成的一般规律 (二)法的历史类型及其更替规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及其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所作的分类。依此可以根 据历史发展把的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导致国家和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根本动因。社会革命是完成 这一更替的根本手段。 (三)法的消亡 1、法的消亡的必然性 2、法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4)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和意志关系,即 根据法津而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经 济制度所决定。 2、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1)法律关系是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以各现行法律规定为前提,只有为国家法律所确认的社会关系,才具有法 律关系的性质。 (二)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 法人或组织,通常也称为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一个要素。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公民。 (2)国家机关: (3)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种社团组织。 (4)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有各种含义。此处仅指法律含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它们是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为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通常也称为权利客体。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 (1)物。即在法律关系中能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3

3 3、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4、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5、根据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3)法的发展的一般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 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社会发展规律。 原始社会没有法。奴隶制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产生的法律,以后随着经济基础和阶级 本质的更替,依次出现了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法的历史发展归根到 底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所决定的。 (一)法的起源 1、原始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2、法的产生的原因 3、法的形成的一般规律 (二)法的历史类型及其更替规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及其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所作的分类。依此可以根 据历史发展把的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导致国家和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根本动因。社会革命是完成 这一更替的根本手段。 (三)法的消亡 1、法的消亡的必然性 2、法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4)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和意志关系,即 根据法津而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经 济制度所决定。 2、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l)法律关系是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以各现行法律规定为前提,只有为国家法律所确认的社会关系,才具有法 律关系的性质。 (二)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公民、 法人或组织,通常也称为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一个要素。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l)公民。 (2)国家机关。 (3)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种社团组织。 (4)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有各种含义。此处仅指法律含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它们是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为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通常也称为权利客体。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 (1)物。即在法律关系中能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2)行为。即人的某种活动,包括人的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3)精神财富。即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五)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变化。凡是能 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情况,在法学上称之为法 律事实”。法律事实通常分为两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5)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1、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 3、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相互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产生社会主义法制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力量的源泉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是确认和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措施。 (2)社会主义法制是国家组织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效手段。 (3)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国家权力的工具,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实现自己意志的保障。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是一种密切联系、互相制约、不可分 割的关系。 6)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 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许多法律部门,一般认为主要包括:(1)宪法:(2)行政法: (3)刑法:(4)民法:(5)商法:(6)经济法:(7)劳动和社会保障法:(8)诉讼法:(9) 婚姻法:(10)军事法。 1.2.2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1)法律制度概述 (一)法律制度的概念 法律制度即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用以维护其阶级专政的法律 和制度,它是国家不可缺少的统治工具。 法律制度有多种含义,但主要有两层涵义:(1)基本法律制度,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 定阶段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它体现法律制度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制 度的类型。诸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等。(2)具体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某 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诸如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诉讼程序中的审判制度等等。 上述两层涵义是内在的有机统一。 (二)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这是健全法制的前提。 2、有法必依。这是健全法制的关键。 3、 执法必严。这是健全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这是健全法制并得以实施的保障。 2)立法制度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我国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 专门活动

4 (2)行为。即人的某种活动,包括人的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3)精神财富。即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五)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变化。凡是能 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情况,在法学上称之为“法 律事实”。法律事实通常分为两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5)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1、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 3、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相互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产生社会主义法制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力量的源泉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是确认和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有力措施。 (2)社会主义法制是国家组织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效手段。 (3)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国家权力的工具,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实现自己意志的保障。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是一种密切联系、互相制约、不可分 割的关系。 6)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 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许多法律部门,一般认为主要包括:(l)宪法;(2)行政法; (3)刑法;(4)民法;(5)商法;(6)经济法;(7)劳动和社会保障法;(8)诉讼法;(9) 婚姻法;(10)军事法。 1.2.2 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1)法律制度概述 (一)法律制度的概念 法律制度即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用以维护其阶级专政的法律 和制度,它是国家不可缺少的统治工具。 法律制度有多种含义,但主要有两层涵义:(1)基本法律制度,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 定阶段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它体现法律制度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制 度的类型。诸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等。(2)具体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某 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诸如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诉讼程序中的审判制度等等。 上述两层涵义是内在的有机统一。 (二)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这是健全法制的前提。 2、有法必依。这是健全法制的关键。 3、执法必严。这是健全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这是健全法制并得以实施的保障。 2)立法制度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我国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 专门活动

(二)立法体制 有关法律制定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结构被称为立法体制。它既包括中央国家立法机关 和地方政府立法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和地方各级政府 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多级并存、多 类结合的立法体制。它体现了现阶段中国的国情和中国的特色。 (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立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与灵活 性相结合的原则:(3)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法制统一原则:(5)总 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前瞻性相结合原则:(6)立法机关与群众利益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 法。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立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下列法定基本程序:(1)立法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这四步程序紧密联系,环 环相扣,缺一不可。 3)司法制度 (一)司法的概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是以 国家名义运用法律规定实现国家司法权的活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特殊形式。 司法制度包括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审判程序和其他司法工作的制 度,重点是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 (二)审判制度 审判是指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人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的组织设置。包括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其内部的机构设置。 人民法院的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又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三)检察制度 检察是指对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等情况进行单方面强 制了解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制度由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司法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4、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4)律师制度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律师制度的确立 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 5)法律监督制度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对宪法、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正确实施的监督,包括立法的监督和执法的监 督。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实施法律监督是完善法治的基础,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手段。 法律监督由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二)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 督。既对立法权限和立法活动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 性进行监督。 (三)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指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对行为内容和 5

5 (二)立法体制 有关法律制定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结构被称为立法体制。它既包括中央国家立法机关 和地方政府立法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和地方各级政府 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多级并存、多 类结合的立法体制。它体现了现阶段中国的国情和中国的特色。 (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立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与灵活 性相结合的原则;(3)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法制统一原则;(5)总 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前瞻性相结合原则;(6)立法机关与群众利益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 法。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立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下列法定基本程序:(1)立法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这四步程序紧密联系,环 环相扣,缺一不可。 3)司法制度 (一)司法的概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是以 国家名义运用法律规定实现国家司法权的活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特殊形式。 司法制度包括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审判程序和其他司法工作的制 度,重点是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 (二)审判制度 审判是指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人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的组织设置。包括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其内部的机构设置。 人民法院的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又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三)检察制度 检察是指对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等情况进行单方面强 制了解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制度由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司法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4、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4)律师制度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律师制度的确立 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 5)法律监督制度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对宪法、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正确实施的监督,包括立法的监督和执法的监 督。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实施法律监督是完善法治的基础,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手段。 法律监督由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二)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 督。既对立法权限和立法活动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 性进行监督。 (三)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指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对行为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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