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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涂画、张贴: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 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 工程。 第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 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 (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 (三)铺设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等管线: (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五)其他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工程方案,征求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由省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征求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第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 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 工程。 第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 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 (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 (三)铺设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等管线; (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五)其他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工程方案,征求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由省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征求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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