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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能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 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补 偿金 第三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医 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偿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 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 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和 招接收费。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一年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 满5年不再偿付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能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 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补 偿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 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医 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偿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 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 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和 招接收费。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一年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 满5年不再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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