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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和康德理解的一样的责任和义务的观念 至此我们只考虑了消极的约束(谴责,惩罚),因为在这些约束中义务的特征最为彰明 昭著。还有其它类型的约東。与道德规则相符的行为得到了褒奖,实践这些规则的人士获得 荣誉。在这种情况下,公共道德意识的反应方式不同,行为的结果也有利于行为人,但这种 社会现象的机制是同样的。在上面的例子中,约束也不是来自行为本身,而是来自于对规则 要求的一种遵从。毫无疑问,这种类型的义务程度上稍稍不同于前面的义务类型,但在这里 我们拥有的只是同一组义务的两个别种,不存在两种道德规则,消极的命令和积极的命令。 两者无非是同一范畴中的两个类型。 这样我们已经界定了道德义务,它并非了无趣味的一种定义。它表明了最近被完善的 功利主义道德观对道德问题的误解有多深。例如,斯宾塞的道德观完全漠视义务的性质。对 他来说,惩罚无非是一种行为的机械的后果(这在他关于学校惩罚主题的《教育》一书中体 现得尤为明显)。这种认为惩罚系自动产生于行为的错误观念广为流传。在最近的无神论道 德的调査中我们发现一位对哲学有兴趣的科学家的一封信,他坚持认为世俗道德家能够考虑 的唯一惩罚乃是不道德行为的有害后果(例如不节制导致的对健康的损害)。 这样就回避了道德问题,因为它恰恰是要解释责任,解释责任的基础及责任何以不是 种幻觉而是一种实在 迄今为止我们都在紧随康德的思路。然而他的道德行为分析若是部分正确的话,也仍 然是不完全和不充分的,因为它向我们展示的只是道德实在的一个面相。 我们不可能履行某种行为仅仅因为我们被命令这样做,而不在某种意义上它对我们是 富有意义的。从心理学上说,我们不可能追求一个我们无动于衷的目标一一比如,一个我们 看来不觉是好(good的目标或不能让我们动心的目标。所以,道德必须不仅仅是义务,也 应是值得想望的和合意的,这种想望便是所有道德行为的第二个特征。 对道德生活所特有的想望渗入了前文所述的义务的特征中,它与对引起我们普通欲望之 事物的向望不是一回事。我们对于被命令的行为的想望天性是特殊的天性。我们的热情和渴 望伴随着纪律和努力。甚至当我们满怀热情地做了一件道德的事,我们感到控制并超越了自 我,若没有一种紧张激越和自我约束的感情,这一切是不可能发生的。我们感到我们触犯了 我们存在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必须承认这里有某种幸福论( eudemonism,即主张由理性支 配积极生活而获得幸福的伦理学说,源于亚里士多德。一一译注)的成分,并且可以表明想 望和愉悦滲入了义务之中。我们从一项由规则所规定的道德行为的实现中发现了魅力,而规 则除了是规则,别无任何其他合理性证明。我们在履行我们的职责时感到特有的愉悦仅仅因 为这是我们的责任。善的观念进入责任和义务的观念中正如后者转而也进入善的观念中。幸 福论及义务论渗透于道德生活中。 康德的命令式的责任仅仅是道德实在的一个抽象方面。实际上,道德实在总是同时呈 现出这两个事实上不可分割的方面。没有哪种行为会是责任单独作用的结果;它总是必然在 某些方面表现为是好的。反之没有哪种行为纯粹是可想望的,因为所有行为都要求一定的努 力 正如道德的第一种特征的义务观念为我们提供了批评功利主义的机会一样,第二种特 征的善利( goodness)观念则向我们展示了康德对于道德义务解释的不充分。康德将义务感 情归结为理性与感性的不一致性,这一假设难以与道德目标在某一方面乃是人所向往的对象 这一事实相调和。如果感性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理性相同的目标,就不能将它屈从于后者而压 低它。 那么,这些便是道德实在仅有的两个特征吗?不是的,我可以举出其他的特征。我只 注意这两点是因为对我来说它们是最重要的,恒定的和普遍的。它们存在于我所知道的所有 道德规则或伦理中。但它们在不同的事例中以不同的比例结合。有一些几乎全部为热情所完乎和康德理解的一样的责任和义务的观念。 至此我们只考虑了消极的约束(谴责,惩罚),因为在这些约束中义务的特征最为彰明 昭著。还有其它类型的约束。与道德规则相符的行为得到了褒奖,实践这些规则的人士获得 荣誉。在这种情况下,公共道德意识的反应方式不同,行为的结果也有利于行为人,但这种 社会现象的机制是同样的。在上面的例子中,约束也不是来自行为本身,而是来自于对规则 要求的一种遵从。毫无疑问,这种类型的义务程度上稍稍不同于前面的义务类型,但在这里 我们拥有的只是同一组义务的两个别种,不存在两种道德规则,消极的命令和积极的命令。 两者无非是同一范畴中的两个类型。 这样我们已经界定了道德义务,它并非了无趣味的一种定义。它表明了最近被完善的 功利主义道德观对道德问题的误解有多深。例如,斯宾塞的道德观完全漠视义务的性质。对 他来说,惩罚无非是一种行为的机械的后果(这在他关于学校惩罚主题的《教育》一书中体 现得尤为明显)。这种认为惩罚系自动产生于行为的错误观念广为流传。在最近的无神论道 德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位对哲学有兴趣的科学家的一封信,他坚持认为世俗道德家能够考虑 的唯一惩罚乃是不道德行为的有害后果(例如不节制导致的对健康的损害)。 这样就回避了道德问题,因为它恰恰是要解释责任,解释责任的基础及责任何以不是 一种幻觉而是一种实在 迄今为止我们都在紧随康德的思路。然而他的道德行为分析若是部分正确的话,也仍 然是不完全和不充分的,因为它向我们展示的只是道德实在的一个面相。 我们不可能履行某种行为仅仅因为我们被命令这样做,而不在某种意义上它对我们是 富有意义的。从心理学上说,我们不可能追求一个我们无动于衷的目标——比如,一个我们 看来不觉是好(good)的目标或不能让我们动心的目标。所以,道德必须不仅仅是义务,也 应是值得想望的和合意的,这种想望便是所有道德行为的第二个特征。 对道德生活所特有的想望渗入了前文所述的义务的特征中,它与对引起我们普通欲望之 事物的向望不是一回事。我们对于被命令的行为的想望天性是特殊的天性。我们的热情和渴 望伴随着纪律和努力。甚至当我们满怀热情地做了一件道德的事,我们感到控制并超越了自 我,若没有一种紧张激越和自我约束的感情,这一切是不可能发生的。我们感到我们触犯了 我们存在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必须承认这里有某种幸福论(eudemonism,即主张由理性支 配积极生活而获得幸福的伦理学说,源于亚里士多德。——译注)的成分,并且可以表明想 望和愉悦渗入了义务之中。我们从一项由规则所规定的道德行为的实现中发现了魅力,而规 则除了是规则,别无任何其他合理性证明。我们在履行我们的职责时感到特有的愉悦仅仅因 为这是我们的责任。善的观念进入责任和义务的观念中正如后者转而也进入善的观念中。幸 福论及义务论渗透于道德生活中。 康德的命令式的责任仅仅是道德实在的一个抽象方面。实际上,道德实在总是同时呈 现出这两个事实上不可分割的方面。没有哪种行为会是责任单独作用的结果;它总是必然在 某些方面表现为是好的。反之没有哪种行为纯粹是可想望的,因为所有行为都要求一定的努 力。 正如道德的第一种特征的义务观念为我们提供了批评功利主义的机会一样,第二种特 征的善利(goodness)观念则向我们展示了康德对于道德义务解释的不充分。康德将义务感 情归结为理性与感性的不一致性,这一假设难以与道德目标在某一方面乃是人所向往的对象 这一事实相调和。如果感性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理性相同的目标,就不能将它屈从于后者而压 低它。 那么,这些便是道德实在仅有的两个特征吗?不是的,我可以举出其他的特征。我只 注意这两点是因为对我来说它们是最重要的,恒定的和普遍的。它们存在于我所知道的所有 道德规则或伦理中。但它们在不同的事例中以不同的比例结合。有一些几乎全部为热情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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