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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 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 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 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 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对于不属于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涉及的 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 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 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 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 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 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 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10 (二)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 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 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 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 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 对于不属于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涉及的 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 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 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 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 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 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 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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