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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审计体系》政策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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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 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 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 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 资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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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 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 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 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 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 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 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 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 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 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 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 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 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 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 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 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 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 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 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

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菅净资产中的权益份 额 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 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 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 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 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 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 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 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 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 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

2 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 额。 第四条 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 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 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五条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 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 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 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 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 除外: (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 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 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 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 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

险进行套期: )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 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 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 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 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 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 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 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 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 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菅净投资; (三)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

3 险进行套期: (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 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 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 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 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 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 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 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 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 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 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三)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

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 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 会发生的交易。 第十条被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 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 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 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 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 被套期项目。 第十二条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 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企业可以就该风险将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三条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 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 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 定为被套期项目。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

4 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 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 会发生的交易。 第十条 被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 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 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 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 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 被套期项目。 第十二条 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 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企业可以就该风险将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三条 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 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 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 定为被套期项目。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

被套期项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现金流量总额。 第十五条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 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 险 第十六条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 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 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 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 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 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 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 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 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

5 被套期项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现金流量总额。 第十五条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 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 险。 第十六条 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 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 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 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 套期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 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 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 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 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 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

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 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 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八条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 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 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 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 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 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

6 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 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 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八条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 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 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 80%至 125%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 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 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 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 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 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 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 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 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二)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 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第二十三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 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 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 件 (三)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 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

7 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 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 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 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 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 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二)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 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第二十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 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 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 件。 (三)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 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

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 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 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 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 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第二十五条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 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 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 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 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 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七条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 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 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 额

8 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 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 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 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 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第二十五条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 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 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 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 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 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七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 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 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 额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 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 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 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 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 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 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 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 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 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 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 理 (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 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 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 损益

9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 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 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 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 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 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 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 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 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 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 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 理: (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 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 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 损益

(二)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 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 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 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 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对于不属于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涉及的 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 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 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 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 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 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 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10 (二)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 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 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 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 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 对于不属于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涉及的 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 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 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 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 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 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 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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