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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审计体系》政策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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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 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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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 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 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 原保险合同》

1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 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 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 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 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 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 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 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杈益工具 第六条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 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 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 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2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 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 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 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 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 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 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 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 自身杈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 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 算的合同。 第八条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 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 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 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 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 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 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 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 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 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 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

3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 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 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 算的合同。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 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 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 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 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 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 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 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 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 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 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

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 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 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 者权益;回购自身杈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 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杈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 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 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 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 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 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 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 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 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第三章金融工具披露

4 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 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 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 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 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 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 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 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 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 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 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 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 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条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 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 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 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指定的依据 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 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 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 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5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 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 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 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 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 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 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六)其他金融负债 第十七条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 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 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 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 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第十八条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 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 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

6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六)其他金融负债。 第十七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 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 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 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 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第十八条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 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 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

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 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 分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 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 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 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 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 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 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 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披露该担保物 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7 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 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 分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 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 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 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 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 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 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 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披露该担保物 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 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 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违约(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 质及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 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 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 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8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 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 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违约(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 质及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 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 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 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七条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 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 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九条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 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按照各类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 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而该估值技 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 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披露这 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 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 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 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 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 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

9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 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 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 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按照各类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 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而该估值技 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 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披露这 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 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 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 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 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 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

价值。 第三十条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三) 的规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 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损益中确认原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 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信息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 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 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杈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 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 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10 价值。 第三十条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三) 的规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 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损益中确认原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 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信息: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 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 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 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 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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