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 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 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三条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 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 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 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 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三条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 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 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 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 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 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 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 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 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 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
2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 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 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 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 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 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 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 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
销 第八条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 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 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 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 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 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 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 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 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3 销。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 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 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 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 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 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 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 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 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 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 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 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 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 性质分类列示
4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 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 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 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 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七条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 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 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 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 为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 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 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 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 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5 第十七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 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 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 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 为流动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 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 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 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 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 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 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 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 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6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 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 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 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 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 益 第二十四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 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 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 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7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 益。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 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 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 利润表 第二十六条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 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二十八条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 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 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 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 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十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 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 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8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二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 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 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 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 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 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 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六章附注 第三十一条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 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 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 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 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 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9 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 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 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 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 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 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 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 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 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10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 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 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 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