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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审计体系》政策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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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 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 具或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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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 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 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 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 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 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 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 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 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 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 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 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 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

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 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 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 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 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 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 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 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 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 20 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 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 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 ——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 ——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第五条 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 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 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 有事项》 第六条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 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 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 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

3 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 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 有事项》。 第六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 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 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 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

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 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 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 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 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 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杈益工具 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 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 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4 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 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 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 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 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 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 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 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 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 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 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 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 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 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 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 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 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 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 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5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 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 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 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 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 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 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 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 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 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 况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 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 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 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 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 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 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杈、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 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 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

6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 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 况。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 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 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 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 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 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 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 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 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

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 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 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 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 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 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 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 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 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 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 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 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 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7 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 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 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 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 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 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 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 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 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 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 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 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 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 售 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 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岀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 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 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 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 出售。 第十七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 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 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 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 项

8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 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 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 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 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 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 出售。 第十七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 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 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 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 项

第十八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 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 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 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 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 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 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

9 第十八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 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 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 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 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 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 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 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 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

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 的衍生工具处理 )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 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 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 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 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四条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10 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 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 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 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 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 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 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 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 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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