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 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 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 金基金》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 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 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 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 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 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 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 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
2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股份支付》。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 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 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 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 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
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 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 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披露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 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 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 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披露
3 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 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 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 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 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 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