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 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杈。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 造合同》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 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 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 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 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
2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 21 号——租赁》。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 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 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 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
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 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 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 估计 第十一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 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 转为成本模式
3 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 6 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 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 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 估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 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 转为成本模式
第四章转换 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 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 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 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 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 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 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处置 第十七条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
4 第四章 转换 第十三条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 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 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 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 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 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 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
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 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 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披露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 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 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5 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 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 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 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 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