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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C/CHN/4 page 5 8.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 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 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9.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 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10.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11.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 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 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 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12.2000年12月28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根据《引渡法》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如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 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 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应当拒绝引渡。上述规定实质上是将公约第三条 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上的要求,对于防止被请求引渡人在相关国家遭受酷刑具有 重要意义。 13.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该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 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 预防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1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事 责任,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 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 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CAT/C/CHN/4 page 5 8. 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 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 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9.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 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10.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11.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 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 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 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12. 200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根据《引渡法》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如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 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 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应当拒绝引渡。上述规定实质上是将公约第三条 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上的要求,对于防止被请求引渡人在相关国家遭受酷刑具有 重要意义。 13. 1999 年 6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 防 未 成年人犯罪法》 (以下简称“《 预 防 未 成年人犯罪 法》”)。该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 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 预防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14.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事 责任,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 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 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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