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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 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 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 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 位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 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 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 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 位。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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