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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 第六条 第六条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两国陆地边界议定书 联合勘界委员会将于本条约生效后立即 一经生效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议定书 开始工作,并在两国陆地边界议定书及 详细附图即取代本条约所附的地图。 其详细附图签订后终止活动。 在两国陆地边界是议定书及其详细附图 本条约须经缔约双方批准并自互换批准 生效后,缔约双方应签订关于两国边界 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 管理制度的条约或协定,以取代一九九 换。 一年十一月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 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 第七条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两国陆地边界议定书 一经生效即成为本条约的附件,议定书 详细附图即取代本条约所附的地图。 联合勘界委员会将于本条约生效后立即 开始工作,并在两国陆地边界议定书及 其详细附图签订后终止活动。 在两国陆地边界是议定书及其详细附图 生效后,缔约双方应签订关于两国边界 管理制度的条约或协定,以取代一九九 一年十一月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 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 本条约须经缔约双方批准并自互换批准 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 换。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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