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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 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 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 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第三十六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无线 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 电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并 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发射无线电波产生的电磁环境污染。 第三十七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发送 接收无线电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对无意接收的信息 不得进行传播、公布或者利用,并应当保守其知晓的通信秘密 第三十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 请无线电台呼号序列,并对无线电台呼号进行编制和分配。 无线电台(站)需要使用无线电台呼号的,由无线电管理机 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指配的无线电台呼号通报无线电台 (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指配的船舶无线 电台呼号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组建卫星网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国11 第三十五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 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 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 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第三十六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无线 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 电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并 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发射无线电波产生的电磁环境污染。 第三十七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发送、 接收无线电执照核定项目之外的无线电信号,对无意接收的信息 不得进行传播、公布或者利用,并应当保守其知晓的通信秘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 请无线电台呼号序列,并对无线电台呼号进行编制和分配。 无线电台(站)需要使用无线电台呼号的,由无线电管理机 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指配的无线电台呼号通报无线电台 (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指配的船舶无线 电台呼号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组建卫星网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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