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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符合国际电信联盟 规定的使用条件。 使用境外卫星轨道资源开展业务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完成与 我国申报的卫星轨道资源的协调。 第二十三条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 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卫星轨道资 源的使用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重大卫星 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 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拟使用的 卫星轨道资源。 第二十三条配和使用频率必须 第二十四条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 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资源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不得擅自 业经指配的频剩,原指配单位可以祖转让,不得撞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其 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 用途。 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 第二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资源后 须办理续用手续 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不投入使用或者使用 率达不到许可要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坦 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 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 转山圆科既止出粗或者变相频率]坳透源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管理10 源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符合国际电信联盟 规定的使用条件。 使用境外卫星轨道资源开展业务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完成与 我国申报的卫星轨道资源的协调。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 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卫星轨道资 源的使用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重大卫星 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 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拟使用的 卫星轨道资源。 第二十三条 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 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单位可以在 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 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 须办理续用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 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 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第二十四条 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 资源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不得擅自 转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其 用途。 第二十五条 取得无线电频率资源后 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不投入使用或者使用 率达不到许可要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 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 频率资源。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四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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