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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中的任何一员均有权代表消费者群体提出诉讼,而无须每一个受害的消费者全部参加。也有些国家, 诉权被赋予给诸如消费者协会、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以及其他行政当局,由其代表消费者提出诉讼 在我国,竞争秩序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有过份依仗政府的心态,"达菲事件”再一次暴露了这一思维定 势。在事后的反省中,不少媒体对政府应对危机的低效率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这是必须的。但是如果仅仅 将此次事件视为一个政府管理缺位的问题,则恰好忽视了问题的本质,"达菲事件”首先是一个市场与社会 问题,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社会资本之贫乏,社会自发力的薄弱。这次危机给我们的启示是,必须进行制 度创新,通过制度设计启动市场内在的修复机制,在社会经济秩序失衡的过程中,能有效进行社会资本的 动员,整合社会自发力,强化民间执法力量。 长期来,我们一直忽略了社会自发力对竞争秩序形成与维护的作用,过分强调政府的监督与行政执法 反不正当竟争法亦如此。近年来我们政府的执法力度不谓不大,但是目前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却是非常 低的,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灾、屡禁不绝的现状即为明证。在执法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竟 争秩序的保护决不仅仅是政府的份内事,要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必须有效地动员和整合社会自发力。如 能在诉权机制上进行必要的创新,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赋予给广大的竞争者、消费者、行业协会和消 费者组织,一些行为从其产生的开始就会得到有效的遏止,而不会积重难返。在”达菲事件”中,一些较为 理性或者具有专业水平的消费者,以及一些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组织己经发现罗氏公司的欺诈性,但是在现 有制度框架下,他们除了向政府部门举报、在报刊上发表意见外,几乎不能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二)禁止令:防范谣言的"连动效应 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认知往往是从某个具体的、局部的最初信息入手的,此即”首因效应”,由此 产生心理定势或刻板印象,影响未来的行为取向。这种认知也是感性的,新近发生的事件或最新的认知往 往又影响消费者新的评价,产生"近因效应”。错误感知的消费者还会将信息口耳相传,作为”经验”再扩散 到其亲朋好友,进而又会出现连动效应”,形成信息流的全面污染。对于传播中谣言来说,事后的救济只 是解决过往历史痕迹的处理。如果不能有效的禁止这种信息行为的继续传播,消费者潜在的进一步危害仍 旧没有消除。为避免虚假宣传的扩散,最常见的制度设计是建立禁止令。禁止令是最重要的一类民事制裁 措施,有人将其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的核心”。多用于命令被告立即停止某一持续性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他不要求故意或者恶意的证据,也不要求损害的事实,一旦一种误导性的行为发生,就已对消费者 和竞争者构成危害,也可以推断还会有继续危害的可能,就有必要停止它,消除再犯之虞。在"达菲事件” 中,一些媒体以理性和高度责任感拒绝了罗氏公司的广告要求,将其行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积极协助政 府部门调查,但是这一公益性行为并未更大程度制止虚假宣传的传播。如果规定”禁止令”制度,则在制度 上避免谣言的连动效应”提供了保障 (三)纠正性广告:信息的”谁污染,谁治理” 谣言止于公开”,谁对清理信息污染负责?如何治理更有成效?达菲事件"中,对谣言危机的处理, 理论界几乎更加重视政府的作用,强调政府的”权威″性治理。由政府有关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 清理信息污染,当然是必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要有效遏止商家非法行为的发生,重要的一点就必 须对由此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即由此生产的成本必须由信息污染者来承担。事实上,由政府来清理这些 信息污染,由于时滞、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成本和代价过于昂贵,在政府资源非常稀缺的情况下,极有可 能导致政府采取"压制性”的极端作法,进而导致市场活力的阻碍, 已经发生的误导性广告,具有较强的社会记忆和广泛的扩散、传播功能,为消除影响,还原信息的本 来面目,有效方法是通过更正广告揭露信息的欺诈性。纠正令的目的在于采取一定的行动来消除误导所带 来的非法行为的后果,确保不再重复类似的行为,增强处罚的威慑功能。通常的做法是在报刊、新闻媒介 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和更正广告,通过正面公开承认和指出以前广告的欺骗性,提供改正后的真实情况, 消除残留的潜在影响。在美国,一家公司虚假地刊登广告说”李氏特灵〃可以预防或治疗感冒和嗓子病,联 邦贸易委员会命令停止播出该广告,并要作为期两年的如下公开声明:"同以前的广告相反,李氏特灵不能 预防或治疗感冒和嗓子病,对治疗感冒和嗓子病并没有好处。″美国法院除了删去”同以前的广告相反〃一词 后,维持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命令他们中的任何一员均有权代表消费者群体提出诉讼,而无须每一个受害的消费者全部参加。也有些国家, 诉权被赋予给诸如消费者协会、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以及其他行政当局,由其代表消费者提出诉讼。 在我国,竞争秩序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有过份依仗政府的心态,“达菲事件”再一次暴露了这一思维定 势。在事后的反省中,不少媒体对政府应对危机的低效率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这是必须的。但是如果仅仅 将此次事件视为一个政府管理缺位的问题,则恰好忽视了问题的本质,“达菲事件”首先是一个市场与社会 问题,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社会资本之贫乏,社会自发力的薄弱。这次危机给我们的启示是,必须进行制 度创新,通过制度设计启动市场内在的修复机制,在社会经济秩序失衡的过程中,能有效进行社会资本的 动员,整合社会自发力,强化民间执法力量。 长期来,我们一直忽略了社会自发力对竞争秩序形成与维护的作用,过分强调政府的监督与行政执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亦如此。近年来我们政府的执法力度不谓不大,但是目前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却是非常 低的,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灾、屡禁不绝的现状即为明证。在执法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竞 争秩序的保护决不仅仅是政府的份内事,要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必须有效地动员和整合社会自发力。如果 能在诉权机制上进行必要的创新,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赋予给广大的竞争者、消费者、行业协会和消 费者组织,一些行为从其产生的开始就会得到有效的遏止,而不会积重难返。在“达菲事件”中,一些较为 理性或者具有专业水平的消费者,以及一些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组织已经发现罗氏公司的欺诈性,但是在现 有制度框架下,他们除了向政府部门举报、在报刊上发表意见外,几乎不能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二)禁止令:防范谣言的“连动效应” 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认知往往是从某个具体的、局部的最初信息入手的,此即“首因效应”,由此 产生心理定势或刻板印象,影响未来的行为取向。这种认知也是感性的,新近发生的事件或最新的认知往 往又影响消费者新的评价,产生“近因效应”。错误感知的消费者还会将信息口耳相传,作为“经验”再扩散 到其亲朋好友,进而又会出现“连动效应”,形成信息流的全面污染。对于传播中谣言来说,事后的救济只 是解决过往历史痕迹的处理。如果不能有效的禁止这种信息行为的继续传播,消费者潜在的进一步危害仍 旧没有消除。为避免虚假宣传的扩散,最常见的制度设计是建立禁止令。禁止令是最重要的一类民事制裁 措施,有人将其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的‘核心’”。多用于命令被告立即停止某一持续性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他不要求故意或者恶意的证据,也不要求损害的事实,一旦一种误导性的行为发生,就已对消费者 和竞争者构成危害,也可以推断还会有继续危害的可能,就有必要停止它,消除再犯之虞。在“达菲事件” 中,一些媒体以理性和高度责任感拒绝了罗氏公司的广告要求,将其行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积极协助政 府部门调查,但是这一公益性行为并未更大程度制止虚假宣传的传播。如果规定“禁止令”制度,则在制度 上避免谣言的“连动效应”提供了保障。 (三)纠正性广告:信息的“谁污染,谁治理” "谣言止于公开”,谁对清理信息污染负责?如何治理更有成效?“达菲事件"中,对谣言危机的处理, 理论界几乎更加重视政府的作用,强调政府的“权威”性治理。由政府有关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 清理信息污染,当然是必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要有效遏止商家非法行为的发生,重要的一点就必 须对由此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即由此生产的成本必须由信息污染者来承担。事实上,由政府来清理这些 信息污染,由于时滞、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成本和代价过于昂贵,在政府资源非常稀缺的情况下,极有可 能导致政府采取“压制性”的极端作法,进而导致市场活力的阻碍。 已经发生的误导性广告,具有较强的社会记忆和广泛的扩散、传播功能,为消除影响,还原信息的本 来面目,有效方法是通过更正广告揭露信息的欺诈性。纠正令的目的在于采取一定的行动来消除误导所带 来的非法行为的后果,确保不再重复类似的行为,增强处罚的威慑功能。通常的做法是在报刊、新闻媒介 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和更正广告,通过正面公开承认和指出以前广告的欺骗性,提供改正后的真实情况, 消除残留的潜在影响。在美国,一家公司虚假地刊登广告说“李氏特灵”可以预防或治疗感冒和嗓子病,联 邦贸易委员会命令停止播出该广告,并要作为期两年的如下公开声明:“同以前的广告相反,李氏特灵不能 预防或治疗感冒和嗓子病,对治疗感冒和嗓子病并没有好处。”美国法院除了删去“同以前的广告相反”一词 后,维持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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