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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 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 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 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 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 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 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 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 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 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 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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