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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 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 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 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増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 安全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 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 人,协助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 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 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 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 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 安全。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 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保险 人,协助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 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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