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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贵族处理,凡属英格兰人之产业,按照英格兰法律办理,威尔斯人产业,按照威尔斯 法律办理,边区产业则依边区法律办理。威尔斯人对余等及余等之人民应同样行之。 (57)至关于威尔斯人在余等之父亨利,或余等之兄理查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 法判决而被夺去之物,现在余等手中,或虽不在余等手中而应由余等负责者,余等将按照参 加十字军者可展缓债务之一般规定处理。但当余等参谒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 时,余等应即予以公平处理。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敕令正在审理 中者,不在此限。 (58)余等应立即归还刘埃霖之子及威尔斯人一切人质以及作为和平担保之一切信 物与契据。 (59)关于苏格兰王亚历山大,余等将归还其姊妹,质物,自由与合法权利,一如 余等对英格兰诸男爵之所为,但属于其父威廉王敕令中所载,而为余等所保有者,不在此限。 此一切当依照在英国宫廷中之苏格兰贵族之意见处理。 (60)余等在上述敕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 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就属于诸男爵(一切贵族)之范围而言,应为彼等之附庸 共同遵守。 (61)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诸让步,在欲归荣于上帝,致国家于富强,但尤在泯除余 等与诸男爵间之意见,使彼等永享太平之福,因此,余等愿再以下列保证赐予之。诸男爵得 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 余等所颁赐彼等,并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其方法如下: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管 家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权利,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而为上述二十五 男爵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一一如余等不在国内时,则至余等之三官前, 一一指出余等之错误,要求余等立即设法改正。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 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顾改正此项错误,则该四人应将此事取决于其余男爵,而此二十三 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 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彼等之意见改正而后己。但对余等及余 等二王后与子女之人身不得加以侵犯。错误一经改正,彼等即应与余等复为君臣如初。国内 任何人如欲按上述方法实行,应宣誓服从前述男爵二十五人之命令,并尽其全力与彼等共同 向余等施以压力。余等兹特公开允许任何人皆可作上述宣誓,并允许永不阻止任何人宣誓。 国内所有人民,纵其依自己之意志,不愿对该二十五男爵宣誓以共同向余等施用压力者,余 等亦应以命令令之宣誓。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任何人死亡,离国或因故不能执行上述职务 时,其余男爵应依己意自其他男爵中推选另外之人代之,其宣誓方法与上述诸人同。此外, 上述二十五男爵于受托执行任务时,倘在出席讨论中关于某些事件发生争端,或有某些男爵 被召请后,不愿或不能出席时,则出席男爵过半数之决定,或宣布之方案,应被视为合法且 具有约束力,一如二十五人全体出席所议决者同。上述二十五男爵应宣誓对前列各项竭诚遵 守,并尽力使其余人遵守之,而余等亦不得由自己或通过他人自任何人取得任何物品致使上 列诸权利与自由废止或削减。如有此项取得之物,应视同无效与非法,余等自己不得加以利 用,亦不得通过别人加以利用。“边区”贵族处理,凡属英格兰人之产业,按照英格兰法律办理,威尔斯人产业,按照威尔斯 法律办理,边区产业则依边区法律办理。威尔斯人对余等及余等之人民应同样行之。 (57)至关于威尔斯人在余等之父亨利,或余等之兄理查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 法判决而被夺去之物,现在余等手中,或虽不在余等手中而应由余等负责者,余等将按照参 加十字军者可展缓债务之一般规定处理。但当余等参谒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 时,余等应即予以公平处理。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敕令正在审理 中者,不在此限。 (58)余等应立即归还刘埃霖之子及威尔斯人一切人质以及作为和平担保之一切信 物与契据。 (59)关于苏格兰王亚历山大,余等将归还其姊妹,质物,自由与合法权利,一如 余等对英格兰诸男爵之所为,但属于其父威廉王敕令中所载,而为余等所保有者,不在此限。 此一切当依照在英国宫廷中之苏格兰贵族之意见处理。 (60)余等在上述敕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 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就属于诸男爵(一切贵族)之范围而言,应为彼等之附庸 共同遵守。 (61)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诸让步,在欲归荣于上帝,致国家于富强,但尤在泯除余 等与诸男爵间之意见,使彼等永享太平之福,因此,余等愿再以下列保证赐予之。诸男爵得 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 余等所颁赐彼等,并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其方法如下: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管 家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权利,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而为上述二十五 男爵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如余等不在国内时,则至余等之三官前, ——指出余等之错误,要求余等立即设法改正。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 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顾改正此项错误,则该四人应将此事取决于其余男爵,而此二十三 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 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彼等之意见改正而后已。但对余等及余 等二王后与子女之人身不得加以侵犯。错误一经改正,彼等即应与余等复为君臣如初。国内 任何人如欲按上述方法实行,应宣誓服从前述男爵二十五人之命令,并尽其全力与彼等共同 向余等施以压力。余等兹特公开允许任何人皆可作上述宣誓,并允许永不阻止任何人宣誓。 国内所有人民,纵其依自己之意志,不愿对该二十五男爵宣誓以共同向余等施用压力者,余 等亦应以命令令之宣誓。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任何人死亡,离国或因故不能执行上述职务 时,其余男爵应依己意自其他男爵中推选另外之人代之,其宣誓方法与上述诸人同。此外, 上述二十五男爵于受托执行任务时,倘在出席讨论中关于某些事件发生争端,或有某些男爵 被召请后,不愿或不能出席时,则出席男爵过半数之决定,或宣布之方案,应被视为合法且 具有约束力,一如二十五人全体出席所议决者同。上述二十五男爵应宣誓对前列各项竭诚遵 守,并尽力使其余人遵守之,而余等亦不得由自己或通过他人自任何人取得任何物品致使上 列诸权利与自由废止或削减。如有此项取得之物,应视同无效与非法,余等自己不得加以利 用,亦不得通过别人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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