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应用伦理学报告梁莉颖沈艾雯叶雯倩凌宏 器官的利用应当受到严格监管,目前应当更好地针对死刑犯器官捐赠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规范执行过程,提高执行人员的认知水平,借此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潜在的伦理伤害 辩题二:脑死亡是不是死亡? 支持方:脑死亡患者的健康器官与正常人的器官机能一致,是非常理想的器官移植来源。 脑死亡概念最早在1959年由法国学者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来,意思是“超昏 迷”( beyond coma),用来描述与呼吸能力不可逆丧失联系在一起的不可逆的深度昏迷状态, 指那些在大脑结构上遭受大面积不可逆转的损害的患者所处的一种状态。到了1968年,在 世界第22届医学大会上,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首先提出了一个脑死亡标准,即“包 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组织功能不可逆转地丧失”,此后这一“哈佛标准”在伦理学和法 律上被广泛接受。明确了这个概念后,我们认为,脑死亡患者既然已经无法逆转大脑受到的 伤害,在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就可以将器官捐出来,给那些需要的患者。 反对方:我方不认同,在中国的传统中,死亡的标准在大部分人心中仍然是心脏搏动停 止或者是肺脏的呼吸功能不可逆转地丧失的“心肺死”,而脑死亡之后心肺功能还能依靠医 学器械而得到支撑,躯体的生物活性还能维持,人就还有心跳和呼吸,患者亲属等人产生难 以接受患者已死亡的事实,在中国这样的传统下,要使群众广泛接受脑死亡患者捐献器官, 恐怕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尤其是难以得到患者家属的理解。 支持方:脑死亡患者只能勉强维持心脏的跳动但己无挽回生命的可能,这使得大量的器 官资源被浪费,生命原可能发挥的价值也随之失去。据我方调查,一个患有高度恶性小脑胶 质瘤的12岁的何玥在2012年11月17日脑死亡,其父亲照女儿的愿望捐出了女儿的两个肾 和一个肝,救活了身患尿毒症的18岁的藏族小伙。当死亡来临,何玥捐出器官让生命得以 延续,生命的价值在生者亡者身上都体现得淋漓尽致。 反对方:这只是小部分案例,根深蒂固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毀伤,孝之始也” 的传统道德观念依然萦绕于国人的心头,这层“尸体要完整的”心理阴霾难以在短时间内消 除。科学上也许有用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合理性,但在伦理层面上,我方认为这样做会增 加医患矛盾,让大部分人难以接受 支持方:这并不是小部分,随着科学知识的发展和普及,民众对于脑死亡的认识趋于理 性,据了解,在香港,“死后留全尸”的传统观念被逐渐打破,仅在2009年,据香港器官移 植联络主任反映,死者家属对器官捐献的同意率超过五成,香港市民器官捐献显著回升 旁白:对于死亡标准的争议、对于脑死亡标准的不认同,我们认为这与对死亡的态度还 有待正确转变有关,但是在传统观念已经固守千年的中国,目前要改变对死亡标准的看法还 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引导,考虑兼顾人文关怀与公序良俗,在尊重人的意愿的同时扩大器官捐 献来源渠道 辨题三:直系亲属的器官,捐?还是不捐? 支持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直系亲属间可以进行活体器官移植。生活在中国的文 化下,家庭的概念十分坚固,如果自己的亲人得了病,自己可以救他,那当然要义无反顾的 去救。应用伦理学报告 梁莉颖 沈艾雯 叶雯倩 凌宏 器官的利用应当受到严格监管,目前应当更好地针对死刑犯器官捐赠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规范执行过程,提高执行人员的认知水平,借此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潜在的伦理伤害。 辩题二:脑死亡是不是死亡? 支持方:脑死亡患者的健康器官与正常人的器官机能一致,是非常理想的器官移植来源。 脑死亡概念最早在 1959 年由法国学者在第 23 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来,意思是“超昏 迷”(beyond coma),用来描述与呼吸能力不可逆丧失联系在一起的不可逆的深度昏迷状态, 指那些在大脑结构上遭受大面积不可逆转的损害的患者所处的一种状态。到了 1968 年,在 世界第 22 届医学大会上,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首先提出了一个脑死亡标准,即“包 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组织功能不可逆转地丧失”,此后这一“哈佛标准”在伦理学和法 律上被广泛接受。明确了这个概念后,我们认为,脑死亡患者既然已经无法逆转大脑受到的 伤害,在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就可以将器官捐出来,给那些需要的患者。 反对方:我方不认同,在中国的传统中,死亡的标准在大部分人心中仍然是心脏搏动停 止或者是肺脏的呼吸功能不可逆转地丧失的“心肺死”,而脑死亡之后心肺功能还能依靠医 学器械而得到支撑,躯体的生物活性还能维持,人就还有心跳和呼吸,患者亲属等人产生难 以接受患者已死亡的事实,在中国这样的传统下,要使群众广泛接受脑死亡患者捐献器官, 恐怕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尤其是难以得到患者家属的理解。 支持方:脑死亡患者只能勉强维持心脏的跳动但已无挽回生命的可能,这使得大量的器 官资源被浪费,生命原可能发挥的价值也随之失去。据我方调查,一个患有高度恶性小脑胶 质瘤的 12 岁的何玥在 2012 年 11 月 17 日脑死亡,其父亲照女儿的愿望捐出了女儿的两个肾 和一个肝,救活了身患尿毒症的 18 岁的藏族小伙。当死亡来临,何玥捐出器官让生命得以 延续,生命的价值在生者亡者身上都体现得淋漓尽致。 反对方:这只是小部分案例,根深蒂固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的传统道德观念依然萦绕于国人的心头,这层“尸体要完整的”心理阴霾难以在短时间内消 除。科学上也许有用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合理性,但在伦理层面上,我方认为这样做会增 加医患矛盾,让大部分人难以接受。 支持方:这并不是小部分,随着科学知识的发展和普及,民众对于脑死亡的认识趋于理 性,据了解,在香港,“死后留全尸”的传统观念被逐渐打破,仅在 2009 年,据香港器官移 植联络主任反映,死者家属对器官捐献的同意率超过五成,香港市民器官捐献显著回升。 旁白:对于死亡标准的争议、对于脑死亡标准的不认同,我们认为这与对死亡的态度还 有待正确转变有关,但是在传统观念已经固守千年的中国,目前要改变对死亡标准的看法还 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引导,考虑兼顾人文关怀与公序良俗,在尊重人的意愿的同时扩大器官捐 献来源渠道。 辩题三:直系亲属的器官,捐?还是不捐? 支持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直系亲属间可以进行活体器官移植。生活在中国的文 化下,家庭的概念十分坚固,如果自己的亲人得了病,自己可以救他,那当然要义无反顾的 去救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