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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伦理学报告梁莉颖沈艾雯叶雯倩凌宏 展示辩论稿 我们的报告成果将用表演辩论的形式来展示,以下是展示时的辩论稿 辩题一:死刑犯该不该“死无全尸” 支持方:我方认为应当支持死刑犯死后捐出自己的器官。目前在我国器官捐献渠道狭窄 的情况下,死刑犯器官捐献是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之一,很多患者只要等到匹配的器官进行 手术就可以治愈,枪决的死刑犯的器官是健康的,可以救很多人的命,为什么不支持呢? 反对方:我方反对鼓励死刑犯捐献器官,我们认为死刑犯器官捐献的自主权应当得到尊 重。我方通过对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研究专家陈浩然教授进行过访谈,他提到,死刑犯在行 刑前会被建议签署一封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同意书。然而,这封同意书是否真的能够真实表 达死刑犯的意愿呢?很多时候,他们劝说死刑犯签署同艺术的方式是采取期待可能的手段, 暗示死刑犯如果愿意签,则可能会被认为该犯人有悔改之心,可能可以得到从轻发落的机会。 但签署后,死刑犯仍然会被处以死刑,最终的结果就是他们在被剥夺生命权的同时也失去了 器官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死刑犯并不是出于自己内心真实意愿而签署的,而是间接地“被 签署”的。如果一味支持死刑犯捐出器官,可能会造成对他们的器官所有权的侵犯。 支持方:事情不能只看一面,我们也了解到了一个案例“2009年6月9日,尿毒症病 人马启长在医院做完血透后仍满脸发黑。他活下去的唯一希望是哥哥马启征能捐肾给他。马 启征也很愿意捐肾救弟,但身不由己一一他尚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司法部相关规定不允许 囚犯自愿捐献器官。一年前,同情马家的沙洋监狱曾就此向上级单位汇报。但一年过去了 仍未有明确结果,而马启长的病情已日渐恶化。”如果禁止死刑犯器官捐献(即使本人同 意),任其尸体白白焚烧,不仅造成对他们生命价值的浪费,而且同一时间可能正有病人因 为没有合适的器官而死亡,这从伦理学上完全不符合有利、不伤害的原则。 反对方:根据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但同时,第54条规定中规定的政治权利没有包括死刑犯捐献器官的权利 再者,死刑犯属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权,但是知情、自愿是属于思想方面的自由,并无剥夺 之说。从法理上,死刑犯满足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条件,享有器官捐献的权利 可见死刑犯的器官所有权是应当受到保护的。死刑犯捐献器官一旦被鼓励,其权利极可能受 到侵犯,作为一派弱势群体,他们会可能在受到压迫、威胁的情况下被强制签署器官捐献协 议,即使没有被逼迫,如之前中所说的,他们内心也可能期待在签署同意书后能够被考虑重 新发落,知情同意这一重要原则往往在死刑犯身上无法严格实施。 支持方:对方也说了,法律规定死刑犯有自由决定自己捐或者不捐器官,如果对他们进 行正确引导,有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器官供不应求的局面,也体现了他们的价值 旁白:我们认为,捐献应当遵循一定的前提,捐献应该充分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其后应用伦理学报告 梁莉颖 沈艾雯 叶雯倩 凌宏 展示 辩论稿 我们的报告成果将用表演辩论的形式来展示,以下是展示时的辩论稿 辩题一:死刑犯该不该“死无全尸” 支持方:我方认为应当支持死刑犯死后捐出自己的器官。目前在我国器官捐献渠道狭窄 的情况下,死刑犯器官捐献是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之一,很多患者只要等到匹配的器官进行 手术就可以治愈,枪决的死刑犯的器官是健康的,可以救很多人的命,为什么不支持呢? 反对方:我方反对鼓励死刑犯捐献器官,我们认为死刑犯器官捐献的自主权应当得到尊 重。我方通过对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研究专家陈浩然教授进行过访谈,他提到,死刑犯在行 刑前会被建议签署一封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同意书。然而,这封同意书是否真的能够真实表 达死刑犯的意愿呢?很多时候,他们劝说死刑犯签署同艺术的方式是采取期待可能的手段, 暗示死刑犯如果愿意签,则可能会被认为该犯人有悔改之心,可能可以得到从轻发落的机会。 但签署后,死刑犯仍然会被处以死刑,最终的结果就是他们在被剥夺生命权的同时也失去了 器官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死刑犯并不是出于自己内心真实意愿而签署的,而是间接地“被 签署”的。如果一味支持死刑犯捐出器官,可能会造成对他们的器官所有权的侵犯。 支持方:事情不能只看一面,我们也了解到了一个案例“2009 年 6 月 9 日,尿毒症病 人马启长在医院做完血透后仍满脸发黑。他活下去的唯一希望是哥哥马启征能捐肾给他。马 启征也很愿意捐肾救弟,但身不由己——他尚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司法部相关规定不允许 囚犯自愿捐献器官。一年前,同情马家的沙洋监狱曾就此向上级单位汇报。但一年过去了, 仍未有明确结果,而马启长的病情已日渐恶化。” 如果禁止死刑犯器官捐献(即使本人同 意),任其尸体白白焚烧,不仅造成对他们生命价值的浪费,而且同一时间可能正有病人因 为没有合适的器官而死亡,这从伦理学上完全不符合有利、不伤害的原则。 反对方:根据我国《刑法》第 57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但同时,第 54 条规定中规定的政治权利没有包括死刑犯捐献器官的权利。 再者,死刑犯属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权,但是知情、自愿是属于思想方面的自由,并无剥夺 之说。从法理上,死刑犯满足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条件,享有器官捐献的权利。 可见死刑犯的器官所有权是应当受到保护的。死刑犯捐献器官一旦被鼓励,其权利极可能受 到侵犯,作为一派弱势群体,他们会可能在受到压迫、威胁的情况下被强制签署器官捐献协 议,即使没有被逼迫,如之前中所说的,他们内心也可能期待在签署同意书后能够被考虑重 新发落,知情同意这一重要原则往往在死刑犯身上无法严格实施。 支持方:对方也说了,法律规定死刑犯有自由决定自己捐或者不捐器官,如果对他们进 行正确引导,有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器官供不应求的局面,也体现了他们的价值。 旁白:我们认为,捐献应当遵循一定的前提,捐献应该充分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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