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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4号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业经2002年12月12日农业部第 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侵权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 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 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品种权侵权 案件。 第四条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24 号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业经 2002 年 12 月 12 日农业部第 3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处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侵权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 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 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品种权侵权 案件。 第四条 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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