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第五十课时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各州都有自己的产 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 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 Draft Uniform ProductLiability Law),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 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下列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①疏忽说( theory negligence);②违反担保说( breach of warranty);③严格责任说 ( strictliability)。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 偿损失时,他必须基于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 担责任的依据。 1.疏忽 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 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 承担责任。但是,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 必须提出证据证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reasonablecare),即被告 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 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 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 行为。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 privity of contract),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所以,作为原告的 方就不仅限于买方,而且扩及到其他有关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 以至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只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 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 忽。例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从而说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没有 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原告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 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注意,从而构成疏忽;此外,原告还可以证明被 告在生产或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 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但实 际上,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要证明某种产品有缺陷往往是很困难的,有时 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控告生产者和销售者时所遇到的一个 难题。 2.违反担保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 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 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原告可以以 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 起的诉讼。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凡依合同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 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具体到买卖合同来说,只有买卖双方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五十课时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各州都有自己的产 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 1979 年 1 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Draft Uniform ProductLiability Law),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下列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①疏忽说(theory ofnegligence) ; ② 违反担保说 (breach of warranty) ; ③ 严格责任说 (strictliability)。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 偿损失时,他必须基于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 担责任的依据。 1.疏忽 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 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 承担责任。但是,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 必须提出证据证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care),即被告 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 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 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 行为。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privity of contract),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所以,作为原告的 一方就不仅限于买方,而且扩及到其他有关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 以至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只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 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 忽。例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从而说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没有 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原告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 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注意,从而构成疏忽;此外,原告还可以证明被 告在生产或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 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但实 际上,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要证明某种产品有缺陷往往是很困难的,有时 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控告生产者和销售者时所遇到的一个 难题。 2.违反担保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 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 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原告可以以 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 起的诉讼。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凡依合同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 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具体到买卖合同来说,只有买卖双方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 1
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