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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以,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买方以外 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另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起诉,而不能对卖方 以外的其他人(如货物供应商或制造商)起诉。这一原则对于买卖合同所引起的 般性的货物品质、规格、数量等问题的诉讼无疑是适宜的,但对于涉及产品责任 的诉讼就显得不合适了。因为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一种有缺陷的产 品,例如,某种含有有害成份的食品,不仅会使直接购买这种食品的买方身受其 害,买方的家属、亲友乃至客人都可能因食用这种食品而受害。另一方面,出售 这种产品的卖方往往是一般的零售商,如果只要求零售商对有缺陷的产品负责而 不追究生产者的责任,那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零售商的财力有限,往往无力 承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的责任。所以,如果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仍然固守双方当 事人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的原则,就不可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有鉴于 此,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 从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双方当事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从纵的方 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的 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批发商、进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厂 商。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一切 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包括被 伤害的过路行人。但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各州的判例和法律并不 完全一致,有些州放得比较宽,有些州还有一些保留或限制。因此,在遇到具体 案件时,还必须注意有关州的法律和判例。 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毋需证明被告 有疏忽,而只须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遭受损失,他就可以 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根据美国的判例,广告也有可能构成卖方的明示担保。因 此,如果被告在电台、电视、报纸上对其产品做了广告,但广告的内容与实际不 符,结果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失,原告也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要求被告 赔偿损失。 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 理论。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 的危险( 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美国法学会在1965年出版的《侵权 行为重述》中确认了这一来自判例法的原则。该重述第402A条和第402B条对此 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①凡出售任何有缺陷的产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 产带来不合理危险的人,对于由此而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应承担责任,只要销售者是从事经营出售此种产品的人,而且当产品到达使用者 或消费者手中时,对该产品在出售时的条件并没有重大的改变。②尽管出售者在 准备和出售其产品时已经尽一切可能予以注意,而且使用者或消费者并没有从出 售者手中购买该产品。即同出售者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上述原则仍应适用, 出售者仍须承担责任。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 则消除了以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 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于以合同为依 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在以严 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系,所以,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买方以外 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另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起诉,而不能对卖方 以外的其他人(如货物供应商或制造商)起诉。这一原则对于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一 般性的货物品质、规格、数量等问题的诉讼无疑是适宜的,但对于涉及产品责任 的诉讼就显得不合适了。因为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一种有缺陷的产 品,例如,某种含有有害成份的食品,不仅会使直接购买这种食品的买方身受其 害,买方的家属、亲友乃至客人都可能因食用这种食品而受害。另一方面,出售 这种产品的卖方往往是一般的零售商,如果只要求零售商对有缺陷的产品负责而 不追究生产者的责任,那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零售商的财力有限,往往无力 承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的责任。所以,如果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仍然固守双方当 事人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的原则,就不可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有鉴于 此,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 从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双方当事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从纵的方 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的 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批发商、进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厂 商。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一切 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包括被 伤害的过路行人。但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各州的判例和法律并不 完全一致,有些州放得比较宽,有些州还有一些保留或限制。因此,在遇到具体 案件时,还必须注意有关州的法律和判例。 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毋需证明被告 有疏忽,而只须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遭受损失,他就可以 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根据美国的判例,广告也有可能构成卖方的明示担保。因 此,如果被告在电台、电视、报纸上对其产品做了广告,但广告的内容与实际不 符,结果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失,原告也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要求被告 赔偿损失。 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 理论。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 的危险(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美国法学会在 1965 年出版的《侵权 行为重述》中确认了这一来自判例法的原则。该重述第 402A 条和第 402B 条对此 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①凡出售任何有缺陷的产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 产带来不合理危险的人,对于由此而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应承担责任,只要销售者是从事经营出售此种产品的人,而且当产品到达使用者 或消费者手中时,对该产品在出售时的条件并没有重大的改变。②尽管出售者在 准备和出售其产品时已经尽一切可能予以注意,而且使用者或消费者并没有从出 售者手中购买该产品。即同出售者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上述原则仍应适用, 出售者仍须承担责任。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 则消除了以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于以合同为依 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在以严 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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