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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承担无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 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只要原告 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在 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 他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 所谓产品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和生产上的缺陷,而且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 所必需的各种因素,如包装、标签、提醒用户注意的事项、安全使用说明书,等 等。如果由于没有做到上述要求,致使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到损失,卖方和制造者 亦应承担责任 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别在于,疏忽是以卖方 有无疏忽,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依据;而严格责任则不必考虑买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的问题,即 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 并且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这里所说的卖方不仅包括同买方直接 订立合同的卖方,还包括生产者、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以及为制造该项产品 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所谓买方也不仅包括直接买主,还包括买方的家属、亲友 客人乃至过路行人。所以,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 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辫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告 可以提出的抗辩依随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 几种: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disclaimer or limitation of warranties) 《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如商销 性的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被告“诖 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 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除作为抗辩。但是,按照美国1974年法律 Magnuson- MossWarranty Act)的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消费交易中, 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得排除各种默示担保。此外,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反 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 后者是属于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2.承担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或相对疏忽( comparative negligence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 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按照普通法早期所确立的原则,承 担疏忽在侵权之诉中是一种充足的抗辩理由。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 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 害赔偿。但是近年来,美国许多州已通过立法或判例放弃了承担疏忽原则而采用 相对疏忽原则 所谓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 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 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现在,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方承担无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 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只要原告 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在 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 他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 所谓产品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和生产上的缺陷,而且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 所必需的各种因素,如包装、标签、提醒用户注意的事项、安全使用说明书,等 等。如果由于没有做到上述要求,致使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到损失,卖方和制造者 亦应承担责任。 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别在于,疏忽是以卖方 有无疏忽,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依据;而严格责任则不必考虑买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的问题,即 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 并且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这里所说的卖方不仅包括同买方直接 订立合同的卖方,还包括生产者、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以及为制造该项产品 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所谓买方也不仅包括直接买主,还包括买方的家属、亲友 客人乃至过路行人。所以,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 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告 可以提出的抗辩依随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 几种: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disclaimer or limitation of warranties) 《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如商销 性的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被告“违 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 他就可以提出担保 已被排除作为抗辩 。但是,按照美国 1974 年法律 (Magnuson—MossWarranty Act)的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消费交易中, 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得排除各种默示担保。此外,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反 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 后者是属于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2 .承担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或相对疏忽 (comparative negligence)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 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按照普通法早期所确立的原则,承 担疏忽在侵权之诉中是一种充足的抗辩理由。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 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 害赔偿。但是近年来,美国许多州已通过立法或判例放弃了承担疏忽原则而采用 相对疏忽原则。 所谓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 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 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现在,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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