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格责任之诉。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承担疏忽还是相对疏忽都属于侵权范畴。被告只有在 侵权之诉中才能提出这些抗辩,而不能在合同之诉(如违反担保之诉)中提出这种 抗辩。 自担风险( assumption of the risks 自担风险是被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可以提出的另一种抗辩。所谓自担风险是 指:①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②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 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③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按照美 国法,无论原告是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由起诉或以疏忽为由起诉或以严格责任为由 起诉,被告都可以提出“自担风险”作为抗辩。根据美国《侵权行为重述》第 402A条的注解,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已经发现,产品有缺陷,并且知道有危险, 但他仍然不合理地使用该产品,并因此使自己受到损害,他就不能要求被告赔偿 损失。但是,在采用前述“相对疏忽原则”的各州中,有些州已不再把自担风险 作为完全阻止原告索取任何赔偿的抗辩,而只是把原告的疏忽作为减少其索赔金 额的依据。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misuse or abuse of the product)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由于非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 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但是,当被告提出原 告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的抗辩时,法院往往对此加以某种限制,即 要求被告证明原告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已超出了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 这种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是在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被告就必须采取措 施予以防范,否则就不能免除责任。 5.擅自改动产品( subsequent alteration) 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 的状态或条件,因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 条件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 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 除责任。其中,以药物最为典型。因为有些药物不可避免地含有某种对人体有害 的副作用,但它又确能治疗某些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和销售这种产品的卖 方只要能证明,该产品是适当加工和销售的,而且他已提醒使用者注意该产品的 危险性(如药物的副作用),他就可以要求免责。即使在严格责任之诉中,被告也 可以提出这一抗辩。 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 范围相当广泛,判决的金额往往也相当可观,通常都在100万美元以上,有时甚 至高达上亿美元。具体来说,原告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伤害,他可以向被告要求如下赔偿:① 痛苦与疼痛:②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③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④合理 的医疗费用;⑤身体残废 美国法律不仅允许受害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还允许他索赔肉体上和格责任之诉。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承担疏忽还是相对疏忽都属于侵权范畴。被告只有在 侵权之诉中才能提出这些抗辩,而不能在合同之诉(如违反担保之诉)中提出这种 抗辩。 3.自担风险(assumption of the risks) 自担风险是被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可以提出的另一种抗辩。所谓自担风险是 指:①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②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 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③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按照美 国法,无论原告是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由起诉或以疏忽为由起诉或以严格责任为由 起诉,被告都可以提出“自担风险”作为抗辩。根据美国《侵权行为重述》第 402A 条的注解,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已经发现,产品有缺陷,并且知道有危险, 但他仍然不合理地使用该产品,并因此使自己受到损害,他就不能要求被告赔偿 损失。但是,在采用前述“相对疏忽原则”的各州中,有些州已不再把自担风险 作为完全阻止原告索取任何赔偿的抗辩,而只是把原告的疏忽作为减少其索赔金 额的依据。 4.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misuse or abuse of the product)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由于非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 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但是,当被告提出原 告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的抗辩时,法院往往对此加以某种限制,即 要求被告证明原告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已超出了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 这种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是在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被告就必须采取措 施予以防范,否则就不能免除责任。 5.擅自改动产品(subsequent alteration) 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 的状态或条件,因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 条件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 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 除责任。其中,以药物最为典型。因为有些药物不可避免地含有某种对人体有害 的副作用,但它又确能治疗某些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和销售这种产品的卖 方只要能证明,该产品是适当加工和销售的,而且他已提醒使用者注意该产品的 危险性(如药物的副作用),他就可以要求免责。即使在严格责任之诉中,被告也 可以提出这一抗辩。 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 范围相当广泛,判决的金额往往也相当可观,通常都在 100 万美元以上,有时甚 至高达上亿美元。具体来说,原告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伤害,他可以向被告要求如下赔偿:① 痛苦与疼痛;②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③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④合理 的医疗费用;⑤身体残废。 美国法律不仅允许受害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还允许他索赔肉体上和 4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