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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刑案实务 一、L诈骗案 历经四次审判,从12年有期徒刑到不予起诉 )、案情介绍 2002年10月9日,河南省南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以(2002)204号起诉书提起 公诉。起诉书列明:被告人L,女,33岁,汉族,大专毕业,原香港景华船务有限公司深 圳蛇口办事处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00年10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00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0年12 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逮捕。2001年7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2年7月 23日被解除。2002年9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南阳市人民检 察院批准,于2002年9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逮捕。 另一被告人C,男,51岁,汉族,初中毕业,中外合资丰源(南阳)地毯有限公司和中外 合资南阳新苑地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被告人C、L诈骗一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5年7月,被告人C以出口大蒜需要付给香港景华船务公司运费为名,让本公司总 经理王某组织筹集运费。1995年7月7日王某从南阳市华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丰源(南 阳)地毯有限公司组成的联营公司取现金57万元带往深圳,后在一晚由C领着王某、徐 某、张某到被告人L家,将现金57万元交给L,L将号码为 KWSKO302/95(收货人为香港 宏信公司陈某),SWSK0286A/95(收货人为新加坡集溢丰公司)的两份假提单交给王 某,两份提单通过南阳市工商银行办理托收结汇时,分别被对方银行拒付退单 2、1995年7月18日,因被告人C提出同上次理由,王某再次从联营公司取现金45万元 带往深圳,后在一晚由C领着王某、徐某、张某到被告人L家,将其中的现金41万元交 给L,L将号码为KWSK950398(收货人为香港宏信公司陈某)的假提单交给王某。提单通 过南阳市工商银行办理托收结汇时,被对方银行拒付退单。 3、1995年8月,因被告人C提出同上次理由,王某以丰源(南阳)地毯有限公司名义从 河南油田城市信用社和五一信用社共贷款1152万元,与杜某、王某某、王某平,尹某一 起到深圳。1995年8月8日晚C领着上述五人和张某,到香港景华船务公司蛇口办事处 被告人L的办公室,将现金1152万元交给L,L将号码为KWSK0348/95、 KWSK0308B/95、KWSK0350/95(收货人均为香港宏信公司陈某)的三份假提单交给杜某 述三份提单通过南阳市建设银行办理托收结汇时,被对方银行拒付退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刑法学》刑案实务 一、L 诈骗案 ——历经四次审判,从 12 年有期徒刑到不予起诉 (一)、案情介绍 2002 年 10 月 9 日,河南省南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以(2002)204 号起诉书提起 公诉。起诉书列明:被告人 L,女,33 岁,汉族,大专毕业,原香港景华船务有限公司深 圳蛇口办事处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 2000 年 10 月 8 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00 年 11 月 19 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00 年 12 月 9 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逮捕。2001 年 7 月 23 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2 年 7 月 23 日被解除。2002 年 9 月 20 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南阳市人民检 察院批准,于 2002 年 9 月 30 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逮捕。 另一被告人 C,男,51 岁,汉族,初中毕业,中外合资丰源(南阳)地毯有限公司和中外 合资南阳新苑地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被告人 C、L 诈骗一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5 年 7 月,被告人 C 以出口大蒜需要付给香港景华船务公司运费为名,让本公司总 经理王某组织筹集运费。1995 年 7 月 7 日王某从南阳市华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丰源(南 阳)地毯有限公司组成的联营公司取现金 57 万元带往深圳,后在一晚由 C 领着王某、徐 某、张某到被告人 L 家,将现金 57 万元交给 L,L 将号码为 KWSK0302/95(收货人为香港 宏信公司陈某),SWSK0286A/95(收货人为新加坡集溢丰公司)的两份假提单交给王 某,两份提单通过南阳市工商银行办理托收结汇时,分别被对方银行拒付退单。 2、1995 年 7 月 18 日,因被告人 C 提出同上次理由,王某再次从联营公司取现金 45 万元 带往深圳,后在一晚由 C 领着王某、徐某、张某到被告人 L 家,将其中的现金 41 万元交 给 L,L 将号码为 KWSK950398(收货人为香港宏信公司陈某)的假提单交给王某。提单通 过南阳市工商银行办理托收结汇时,被对方银行拒付退单。 3、1995 年 8 月,因被告人 C 提出同上次理由,王某以丰源(南阳)地毯有限公司名义从 河南油田城市信用社和五一信用社共贷款 115.2 万元,与杜某、王某某、王某平,尹某一 起到深圳。1995 年 8 月 8 日晚 C 领着上述五人和张某,到香港景华船务公司蛇口办事处 被告人 L 的办公室,将现金 115.2 万元交给 L,L 将号码为 KWSK0348/95、 KWSK0308B/95、KWSK0350/95(收货人均为香港宏信公司陈某)的三份假提单交给杜某。 上述三份提单通过南阳市建设银行办理托收结汇时,被对方银行拒付退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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