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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C、L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 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诈骗 罪。被告人C、L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南阳市某区法院2002年11月8日早上8:30至夜12:30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了判 决 被告人C辩称∶213.23万元放在L处,L留下船务费,余款由我妻张某和侄子拿走。L给 了提单,但不是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假提单。 被告人L辩称:钱是曾放在我处,但很快C妻张某就拿走了。提单被拒付,不是我的责 任,也说明不了是假提单 律师在为L辩护时,着重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提单到底是谁提供的,是真是 伪,银行为何拒付,均不清楚。另外,L与C既无共同的犯罪敌意,又无共同的犯罪行 为,不构成共犯,L无罪。 但法院在当庭的判决中认定,C与L共同占有了2132万元,且分获,构成诈骗罪的共 犯。C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L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 元。追回二被告人诈骗款213.2万元归还丰源(南阳)地毯有限公司。 L于2002年11月15日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性质认定错误。 由于二审是书面审,律师提交了辩护词,认为 审判决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六份提单均未经签单人辨认就认定为假单,过于轻率。 2、银行退单,不等于是假单、无货,电放改变船运目的港、收货人长期不赎单同样会造 成退单。 3、一审判决认定C、L共同诈骗的数额是213.2万元,且已“分获”。然而,各人"分 获”多少,都不敢提及,也无法提及,因为这2132万元大多都作了海运费 4、L2000年11月3日的问话笔录是孤证,与其2000年10月至2001年7月之间的13次 交待、1997年南阳市检察院反贪局的两次问话笔录以及一审时的当庭陈述相矛盾,不应 被采纳为定罪根据。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失误,所认定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建议改判L无罪。 1、诈骗罪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 C、L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 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诈骗 罪。被告人 C、L 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南阳市某区法院 2002 年 11 月 8 日早上 8:30 至夜 12:30 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了判 决。 被告人 C 辩称:213.23 万元放在 L 处,L 留下船务费,余款由我妻张某和侄子拿走。L 给 了提单,但不是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假提单。 被告人 L 辩称:钱是曾放在我处,但很快 C 妻张某就拿走了。提单被拒付,不是我的责 任,也说明不了是假提单。 律师在为 L 辩护时,着重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提单到底是谁提供的,是真是 伪,银行为何拒付,均不清楚。另外,L 与 C 既无共同的犯罪敌意,又无共同的犯罪行 为,不构成共犯,L 无罪。 但法院在当庭的判决中认定,C 与 L 共同占有了 213.2 万元,且分获,构成诈骗罪的共 犯。C 被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并处罚金 1 万元,L 被判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 1 万 元。追回二被告人诈骗款 213.2 万元归还丰源(南阳)地毯有限公司。 L 于 2002 年 11 月 15 日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性质认定错误。 由于二审是书面审,律师提交了辩护词,认为: 一、一审判决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六份提单均未经签单人辨认就认定为假单,过于轻率。 2、银行退单,不等于是假单、无货,电放改变船运目的港、收货人长期不赎单同样会造 成退单。 3、一审判决认定 C、L 共同诈骗的数额是 213.2 万元,且已“分获”。然而,各人“分 获”多少,都不敢提及,也无法提及,因为这 213.2 万元大多都作了海运费! 4、L2000 年 11 月 3 日的问话笔录是孤证,与其 2000 年 10 月至 2001 年 7 月之间的 13 次 交待、1997 年南阳市检察院反贪局的两次问话笔录以及一审时的当庭陈述相矛盾,不应 被采纳为定罪根据。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失误,所认定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建议改判 L 无罪。 1、诈骗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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