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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主观上与C没有勾结,共同故意没有形成,客观上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赃款。因此,绝 不能构成诈骗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市中院2003年元月10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C、L共同预谋及分赃情况不 明,且没有对货物的提单到有关部门和具体签发人进行鉴定和辩认。”故依照《刑事诉讼 法》第189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南阳市某区法院(2002)刑初字第257号刑事 判决,发回某区法院重新审判。 某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律师仍做了无罪辩护。但某区法院依然 认为“被告人C、L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大蒜已出售给港商陈某并已结算兑现等事 实,虚构香港宏信公司陈某和新加坡集溢丰公司购买大蒜未付款的假象,伪造香港景华船 务公司的货运托收结汇提单,骗取丰源(南阳)地毯有限公司大蒜出口费,数额特别巨 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某区法院2002年5月6日判处C犯诈骗 罪,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L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 元。追回C、L诈骗的213.2万元归还丰源(南阳)地毯有限公司 C与L均不服某区法院此次的(2003)刑初字101号判决,再次提起上诉。律师再次在新 的二审中为L做无罪辩护 L与C没有预谋,本案缺少共同诈骗罪的主观条件。 、L没有一分钱的非法所得,本案缺少共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三、L提供假提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一步来说即使属实,但是由于没有预谋,没有 非法所得,充其量不过是被利用而已,仍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建议二审改判L无罪。 市中院经过书面审理后,于2003年6月14日作出(2003)刑一终字第83号裁定书,认 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撤销某区法院 (203)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某区检察院撤诉并于5天之后,即2003年6月19日作出检不诉(2003)7号不起诉决定 书。该决定书说,“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认 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的 规定,决定对L不起诉。”至此,L诈骗案划上句号。 (二)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并接受上诉人L及其家属的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发表 点意见供合议庭参考2、L 主观上与 C 没有勾结,共同故意没有形成,客观上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赃款。因此,绝 不能构成诈骗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市中院 2003 年元月 10 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 C、L 共同预谋及分赃情况不 明,且没有对货物的提单到有关部门和具体签发人进行鉴定和辩认。”故依照《刑事诉讼 法》第 189 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南阳市某区法院(2002)刑初字第 257 号刑事 判决,发回某区法院重新审判。 某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律师仍做了无罪辩护。但某区法院依然 认为“被告人 C、L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大蒜已出售给港商陈某并已结算兑现等事 实,虚构香港宏信公司陈某和新加坡集溢丰公司购买大蒜未付款的假象,伪造香港景华船 务公司的货运托收结汇提单,骗取丰源(南阳)地毯有限公司大蒜出口费,数额特别巨 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某区法院 2002 年 5 月 6 日判处 C 犯诈骗 罪,有期徒刑 14 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L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并处罚金 8万 元。追回 C、L 诈骗的 213.2 万元归还丰源(南阳)地毯有限公司。 C 与 L 均不服某区法院此次的(2003)刑初字 101 号判决,再次提起上诉。律师再次在新 的二审中为 L 做无罪辩护: 一、L 与 C 没有预谋,本案缺少共同诈骗罪的主观条件。 二、L 没有一分钱的非法所得,本案缺少共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三、L 提供假提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一步来说即使属实,但是由于没有预谋,没有 非法所得,充其量不过是被利用而已,仍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建议二审改判 L 无罪。 市中院经过书面审理后,于 2003 年 6 月 14 日作出(2003)刑一终字第 83 号裁定书,认 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89 条第(三)项,撤销某区法院 (2003)刑初字第 101 号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某区检察院撤诉并于 5 天之后,即 2003 年 6 月 19 日作出检不诉(2003)7 号不起诉决定 书。该决定书说,“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认 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40 条第四款的 规定,决定对 L 不起诉。”至此,L 诈骗案划上句号。 (二)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遵照有关法律规定、并接受上诉人 L 及其家属的委托,本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发表 二点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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