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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制定,每两年调整 次。现执行《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 《政采目录》)。 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 产品等。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5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 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与建设 工程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 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 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6.服务,是指前款规定的货物、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3.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制定,每两年调整 一次。现执行《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 《政采目录》)。 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 产品等。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5.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 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与建设 工程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 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 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6.服务,是指前款规定的货物、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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