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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 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 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 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等 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 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 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 3 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 2 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 2 年无受金融监 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 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 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 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 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 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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