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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 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 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 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 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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