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 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 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火实行严 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 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 k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 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 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 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 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 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 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 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 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 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査,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 机构调査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査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 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 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 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 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 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 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 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 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 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 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 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 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 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 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 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 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 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 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 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 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