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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髙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 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 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 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 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 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 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 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査,经检查合格后方 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 育、培训:防火巡査、检査: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 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 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 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 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 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 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 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 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 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 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 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 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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