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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 morris gmbh税案 案情简介和各级法院的裁定理由 Philip Morris gmbh是 Philip moris公司的德国子公司。该公司和意大利 Amministrazi utonoma dei monopoli di Stato(AAMS)达成了一个版税协议。依据这一协议有关的意大利的 家从事香烟过滤器的公司, Intertaba,SpA.( ntertaba,该公司由 Fabriques de Tabac reunies 拥有98%的股份, Philip Morris gmbh拥有2%)的股份)作为 Philip Morris gmbh公司的 在意大利国内的一个经营单位,负责将烟草产品运到AAMS的仓库。 Intertaba公司还间接 参与了 Philip morris gmbh与AAMS之间分销协议的谈判,并依据该协议有权对仓库和零 售分发点的烟草产品的质量进行巡查。 Philip Morris gmbh还委托 Intertaba公司巡查仓库并 收集意大利烟草市场的信息。依据 Philip Morris gmbh与AAMS之间的协议, Intertaba公司 禁止从事营销和促销行为。而且, Intertaba公司缺乏自治决定权,必须为 Philip morris的集 团公司承担促销成本而没有获得报酬,该公司也不能被这些公司任命为代表 意大利税务当局认为, Intertaba公司在 Philip Morris gmbh所获得的收入中扮演中重要 的角色,并构成了 Philip Morris gmbH的在意大利的一个常设机构。理由是:首先, Intertaba 公司实质上就是 Philip Morris gmbh的在意大利的的代表,该公司只是在形式上独立,实质 上是从事了 Philip Morris gmbh的辅助性活动;其次,依据1976年的一个备忘录,足以证 明 Intertaba公司是为 Philip morris gmbh进行经营的;第三,1978年有关促销费用的一个 内部通信记录表明, Intertaba公司直接受到 Philip morris集团公司控制,其承受的成本并非 直接是生产性的,可以向 Philip morris集团公司分摊;最后, Intertaba公司的一个董事会成 员和 Philip morris集团公司的不同代表曾经召开一次会议,在该会议上指出,为了使 Intertaba 公司成立一个独立的公司,其为 Philip morris集团公司提供的服务必须计算成本且 Intertaba 公司曾经参与 Philip Morris gmbh与AAMS之间分销协议的谈判 1995年12月2日,意大利财政部税务办公室向 Philip Morris gmbl发送了纳税不足通 知,要求其补足从199年到1995年期间约213.898625000意大利里拉的税款,并要求缴 纳其他的相关罚款。对此, Philip morris公司向米兰省税收法院提起诉讼,米兰税收法院认 为, Intertaba公司不够成一个常设机构。伦巴底地区税收法院进一步确认了省税收法院的裁 定,指出: Intertaba公司属于 Philip morris集团公司并遵循其集团政策的事实并不足以使它 成为一个常设机构。至于税务当局提出的相关文件,法院认为,上述文件并不属于调查税收 年度内的文件,不足以说明问题。 税务当局后来进一步提交了许多材料试图证明 Intertaba公司是 Philip morris gmbh的 个常设机构,其中包括1995年3月27日审计报告表明 Intertaba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1990 年至1996年,许多公司管理人员同时在 Intertaba公司和 Philip morris集团公司任职等。最 后,意大利当局还向法院提交了给予 Intertaba公司的一封信,在该信件中明确表明 Philip Mori集团的一名官员, Hans rudolf keller先生同时兼任 Intertaba公司的董事。 Keller先生 和 Mr. Merola, Philip Morris集团负责销售目标的官员有着直接的关系。信件中明确表明, 如果这一事实公开建使 Intertaba公司成为 Philip morris集团公司的一个常设机构 地区税收法院认为,从《德国与意大利所得税和资本税协定》(以下简称《德意税收协 定》)和《经合组织税收范本协定》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来看,税务当局提供的证据还不足 于证明 Intertaba公司是 Philip morris gmbh的常设机构。《德意税收协定》)和《经合组织税 收范本协定》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要求进行主观、客观和功能分析。主观分析要求证实 Philip Morris gmbh在意大利从事商业活动,且这些商业活动是通过一个固定的场所进行的:客观 分析要求查明 Philip morris gmbh有权适用该固定场所;功能分析要求证实 Intertaba公司的Philip Morris GmbH 税案 一、案情简介和各级法院的裁定理由 Philip Morris GmbH是Philip Morris公司的德国子公司。该公司和意大利Amministrazione Autonoma dei Monopoli di Stato (AAMS)达成了一个版税协议。依据这一协议有关的意大利的 一家从事香烟过滤器的公司,Intertaba, S.p.A. (Intertaba,该公司由 Fabriques de Tabac Reunies 拥有 98%的股份,Philip Morris GmbH 拥有 2%)的股份)作为 Philip Morris GmbH 公司的 在意大利国内的一个经营单位,负责将烟草产品运到 AAMS 的仓库。Intertaba 公司还间接 参与了 Philip Morris GmbH 与 AAMS 之间分销协议的谈判,并依据该协议有权对仓库和零 售分发点的烟草产品的质量进行巡查。Philip Morris GmbH 还委托 Intertaba 公司巡查仓库并 收集意大利烟草市场的信息。依据 Philip Morris GmbH 与 AAMS 之间的协议,Intertaba 公司 禁止从事营销和促销行为。而且,Intertaba 公司缺乏自治决定权,必须为 Philip Morris 的集 团公司承担促销成本而没有获得报酬,该公司也不能被这些公司任命为代表。 意大利税务当局认为,Intertaba 公司在 Philip Morris GmbH 所获得的收入中扮演中重要 的角色,并构成了 Philip Morris GmbH 的在意大利的一个常设机构。理由是:首先,Intertaba 公司实质上就是 Philip Morris GmbH 的在意大利的的代表,该公司只是在形式上独立,实质 上是从事了 Philip Morris GmbH 的辅助性活动;其次,依据 1976 年的一个备忘录,足以证 明 Intertaba 公司是为 Philip Morris GmbH 进行经营的;第三,1978 年有关促销费用的一个 内部通信记录表明,Intertaba 公司直接受到 Philip Morris 集团公司控制,其承受的成本并非 直接是生产性的,可以向 Philip Morris 集团公司分摊;最后,Intertaba 公司的一个董事会成 员和 Philip Morris 集团公司的不同代表曾经召开一次会议,在该会议上指出,为了使 Intertaba 公司成立一个独立的公司,其为 Philip Morris 集团公司提供的服务必须计算成本且 Intertaba 公司曾经参与 Philip Morris GmbH 与 AAMS 之间分销协议的谈判。 1995 年 12 月 2 日,意大利财政部税务办公室向 Philip Morris GmbH 发送了纳税不足通 知,要求其补足从 1992 年到 1995 年期间约 213,898,625,000 意大利里拉的税款,并要求缴 纳其他的相关罚款。对此,Philip Morris 公司向米兰省税收法院提起诉讼,米兰税收法院认 为,Intertaba 公司不够成一个常设机构。伦巴底地区税收法院进一步确认了省税收法院的裁 定,指出:Intertaba 公司属于 Philip Morris 集团公司并遵循其集团政策的事实并不足以使它 成为一个常设机构。至于税务当局提出的相关文件,法院认为,上述文件并不属于调查税收 年度内的文件,不足以说明问题。 税务当局后来进一步提交了许多材料试图证明 Intertaba 公司是 Philip Morris GmbH 的一 个常设机构,其中包括 1995 年 3 月 27 日审计报告表明 Intertaba 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1990 年至 1996 年,许多公司管理人员同时在 Intertaba 公司和 Philip Morris 集团公司任职等。最 后,意大利当局还向法院提交了给予 Intertaba 公司的一封信,在该信件中明确表明 Philip Morris 集团的一名官员,Hans Rudolf Keller 先生同时兼任 Intertaba 公司的董事。Keller 先生 和 Mr. Merola,,Philip Morris 集团负责销售目标的官员有着直接的关系。信件中明确表明, 如果这一事实公开建使 Intertaba 公司成为 Philip Morris 集团公司的一个常设机构。 地区税收法院认为,从《德国与意大利所得税和资本税协定》(以下简称《德意税收协 定》)和《经合组织税收范本协定》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来看,税务当局提供的证据还不足 于证明 Intertaba 公司是 Philip Morris GmbH 的常设机构。《德意税收协定》)和《经合组织税 收范本协定》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要求进行主观、客观和功能分析。主观分析要求证实 Philip Morris GmbH 在意大利从事商业活动,且这些商业活动是通过一个固定的场所进行的;客观 分析要求查明 Philip Morris GmbH 有权适用该固定场所;功能分析要求证实 Intertaba 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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