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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将军 官名。战国时始置。汉沿置,多由贵戚担任,权重位高,在三公之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权臣 亦多兼任。北魏、北齐称大将军与大司马为“二大”。北周又有上大将军。北周府兵亦设大将军,地 位甚低。隋左右武卫、左右武候等,唐左右羽林、左右龙武、十六卫,各置大将军,为禁军官级将领, 纯系军职。从隋、唐至元,武散官中有大将军。明、清武散官有将军,无大将军。战时有时设大将军 或于大将军上再加称号,非常制,清末改革兵制,规定武官班秩阶品,首列大将军与将军,均正一品, 为第一级,以下自正都统至下士,共十四级 大匠卿 官名。梁天监七年(508)改诸卿官名,一律加“卿”字,乃以将作大匠为大匠卿。陈因之。北 朝魏、齐仍称将作大匠 大九卿 明、清统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与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九部门首长为大九 大军将 南诏官名。员十二人,与清平官(宰相)地位相仿,在内则每日与王商议国事,出外则领兵任节 度使(南诏分弄栋、永昌、银生、剑川、柘东、丽水六节度)。清平官出缺时,以大军将递补 大军校 官名。民国元年(1912)南京临时政府所定*军衔的初等一级,相当于上尉 大考 清翰林、詹事的升级考试。清制,翰林院官员自侍讲学士、侍读学士以下,编修、检讨以上;詹 事府自少詹事以下,中允、赞善以上,每隔数年,不定期,临时召集考试,不许称病托词,规避请假, 称为大考。据考试成绩,最优者超等升擢,可由七品升至四品,其次酌量升级或遇缺提奏,再次分别 降调、罚傣、休致、革职。 大理 官名。掌刑狱。春秋战国时齐国设置。《吕氏春称·勿躬》:“管子复于桓公曰;决狱折中,不杀 不辜,不诬无罪,臣不若弦章,请置以为大理”。西汉汉景帝、哀帝,东汉献帝时都曾将廷尉改名大 理,南朝梁初一度称大理,北齐定名为大理寺卿,历代沿称。参见“理”。 大理寺 官署名。古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西汉景帝、哀帝,东汉末 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 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土,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 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 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 上奏也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 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大理院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 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及录事。附设总检察厅,有厅丞一人 检察官六人,以及主簿、录事、看守所所长等。仿西方司法独立,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大将军 官名。战国时始置。汉沿置,多由贵戚担任,权重位高,在三公之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权臣 亦多兼任。北魏、北齐称大将军与大司马为“二大”。北周又有上大将军。北周府兵亦设大将军,地 位甚低。隋左右武卫、左右武候等,唐左右羽林、左右龙武、十六卫,各置大将军,为禁军官级将领, 纯系军职。从隋、唐至元,武散官中有大将军。明、清武散官有将军,无大将军。战时有时设大将军, 或于大将军上再加称号,非常制,清末改革兵制,规定武官班秩阶品,首列大将军与将军,均正一品, 为第一级,以下自正都统至下士,共十四级。 大匠卿 官名。梁天监七年(508)改诸卿官名,一律加“卿”字,乃以将作大匠为大匠卿。陈因之。北 朝魏、齐仍称将作大匠。 大九卿 明、清统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与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九部门首长为大九卿。 大军将 南诏官名。员十二人,与清平官(宰相)地位相仿,在内则每日与王商议国事,出外则领兵任节 度使(南诏分弄栋、永昌、银生、剑川、柘东、丽水六节度)。清平官出缺时,以大军将递补。 大军校 官名。民国元年(1912)南京临时政府所定*军衔的初等一级,相当于上尉。 大考 清翰林、詹事的升级考试。清制,翰林院官员自侍讲学士、侍读学士以下,编修、检讨以上;詹 事府自少詹事以下,中允、赞善以上,每隔数年,不定期,临时召集考试,不许称病托词,规避请假, 称为大考。据考试成绩,最优者超等升擢,可由七品升至四品,其次酌量升级或遇缺提奏,再次分别 降调、罚傣、休致、革职。 大理 官名。掌刑狱。春秋战国时齐国设置。《吕氏春称·勿躬》:“管子复于桓公曰;决狱折中,不杀 不辜,不诬无罪,臣不若弦章,请置以为大理”。西汉汉景帝、哀帝,东汉献帝时都曾将廷尉改名大 理,南朝梁初一度称大理,北齐定名为大理寺卿,历代沿称。参见“理”。 大理寺 官署名。古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西汉景帝、哀帝,东汉末 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 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土,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 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 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 上奏也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 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大理院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 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及录事。附设总检察厅,有厅丞一人, 检察官六人,以及主簿、录事、看守所所长等。仿西方司法独立,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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